□胡剑雄
发生交通事故时既未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后续处理遇到纠纷时,当事人郑某到法院起诉驾驶人方某及某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自己因车祸所遭受的各项损失28万余元,保险公司以不报案为由拒赔是否妥当?日前,浙江海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原告郑某称,事故发生时被告方某要求自己不要报警,因为他是酒后驾驶。在将自己送到医院后,方某又写了事故证明,称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在自己住院花费了4万余元,又落下了九级伤残,方某却仅支付2万余元就不管了。
被告方某辩称,自己当时并未酒驾,因要送郑某去医院才没报警及报案,事后他向交警部门报案了,但因时间已久,交警部门未立案,郑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方某作为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故对该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及损失程度均有异议,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海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确有发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亦是事实,而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强制性等特征,且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以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故对交强险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对商业三者险部分,被告方某在愿意向原告出具事故证明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既不报警也不向保险公司报案,显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等无法查明的直接原因,故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因被告方某自愿承担全部责任,故由被告方某承担。
最终,海盐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某120000元;被告方某赔偿原告郑某4940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