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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乘客是本车人员 而非“第三者”

发布时间:2018-01-04 09:02:43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陈某、张某、方某诉蒲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个案件。

2016年11月18日14时30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西侧,被告蒲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前部与中心护栏、中心隔离墩相撞,致使车辆损坏,乘车人方某、张某、陈某受伤送医。方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蒲某有“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故蒲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起陈某、张某、方某先后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蒲某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中,蒲某辩称其为车辆投保了全险,相应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 “第三者”的理解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陈某、张某、方某系蒲某所驾驶小客车的乘车人,系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对蒲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蒲某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余元,赔偿陈某损失2万余元。经法院调解,蒲某与张某达成调解意见,蒲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上述裁判文书均已生效。

法官提示:“全险”不是万能险,在购买保险时务必认真保险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千万不能有买了保险就不怕发生交通事故的错误思想。机动车驾驶关系生命财产安全,驾驶人员务必保障安全驾驶,特别是在搭乘多人时责任更加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