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高速上突然出现闲逛的动物,小车躲避不及引发交通事故,究竟谁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高某和刘某诉称, 2017年6月29日,高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刘某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京承高速出京方向64公里+700米处时,高某突然发现前方有一头牛,其连忙踩刹车避让,但仍然躲避不及撞了上去,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牛死亡。高某和刘某认为黄某作为牛的饲养者未尽到看管义务,致使牛上了高速,引发交通事故,而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公司和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护单位,对高速公路未尽到管理和养护的义务,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故高某和刘某将黄某和前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
被告黄某辩称,当日,其在离穆家峪高速收费口不远处的桥下放了六头牛,因有事回家,便将牛用绳子拴在桥下,妻子在桥上看管。一小时后其返回发现少了一头。黄某四处寻找未果,后有人告知其牛上了高速。黄某赶忙上了高速,发现路政的车和自己的牛。当时,其已经将牛拽住,但因路政人员的衣服鲜艳,牛看到后受了刺激,将路政人员顶开,又挣脱逃跑,沿高速逆向前行。二十分钟后,便发生了交通事故。黄某认为,高速已经发布了预警公告,事发时路面平坦,天气晴朗,视线较好,而原告高某当时驾驶的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导致躲避不及发生事故,自己的牛被撞死。而高速公路本应是封闭的,另两位被告作为高速路管理者,对牛上高速未采取任何措施,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被告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公司辩称,该牛是从穆家峪高速收费口进入高速的,该收费处是公司的管护路段,收费员发现牛进入高速后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监控中心及时发布了提示信息,提醒过往的车辆注意,公司已经尽到了警示、协助义务。
被告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作为事发路段的管护单位,在接到牛从穆家峪收费口闯入的通知后,公司及时通过情报板发布警示信息,路产巡视人员发现牛后,配合牛主人进行处理,但牛再次挣脱,继续沿内侧车道逆向前行。二十分钟后事故发生。公司在事发当天对管理路段进行了巡视,对牛上高速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紧急处理并发布警示信息,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黄某赔偿原告三千元钱,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