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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7-12-07 10:51:49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11月15日,滁新高速安徽阜阳段发生连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案例就多车相撞,共同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多个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法律解读。

案例: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在道路上急刹车,其后陈某驾驶的小客车跟着急刹车,在距离杨某车辆一米处停住,陈某后方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刹车不及时,撞到陈某车辆后部,致使陈某车辆前部又撞到杨某车辆后部,造成三车损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杨某无责任。李某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杨某、陈某分别起诉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李某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申请复核。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故杨某、陈某的车辆修理费,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者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多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通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当事人会自行达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般区分为: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和无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应成为认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多车相撞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认的事故责任确定。

案例:陈某驾驶的小客车停在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带,遇关某驾驶从某租赁公司租来的中客车在冰雪天未降低行驶速度,车辆失控,车前部撞到陈某车前部,又遇辛某驾驶的小客车亦未降低行驶速度,车辆失控,车后部撞到关某车后部,造成陈某、关某及其车上人员杨某、房某、张某、吴某、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A、B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A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驾驶机动车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及未保证行车安全,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B事故认定书认定辛某驾驶机动车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及未保证行车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租赁公司起诉陈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关某、辛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车辆拆解费、拖车费、停车费、交通费。陈某、关某、杨某、房某、张某、吴某、徐某也已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租赁公司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者陈某、关某、辛某按一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预留了一定的份额,对某租赁公司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解读:关于多车相撞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受害人的损失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多车相撞事故属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原则上应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多车相撞事故中的受害人分别起诉的,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超过各个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的,应将各交强险限额总额用完之后,剩余部分按照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在侵权人之间分担,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没有超出各个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则应按照各个受害人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来分配交强险赔偿限额,如果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法院还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受害人及时起诉,若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起诉,或确实无法通知到所有受害人时,法院可不预留交强险份额。

案例:蒋某驾驶的货车牵引黄某驾驶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后方付某驾驶的货车(乘车人李某、郭某)撞到黄某车辆后部,致使黄某车辆又撞到蒋某车辆后部,造成付某死亡、李某和郭某受伤,三车损坏。公安交通管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驾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为主要责任,蒋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为次要责任,其他人为无责任。付某的继承人、李某、郭某分别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若干。法院分别审理后认为,对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外,再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对于受害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损失,予以支持。

解读:关于多车相撞事故的赔偿范围。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费、车辆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受害人还应对其主张的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即使有法律依据,因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也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结合审判实践,法官给出如下建议:

1.道路交通事故多为意外发生,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切不可大意,应关注车辆投保情况,及时续保,避免保险过期,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商业三者险的保额,并注意投保不计免赔险。

2.多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各执一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可能存在障碍或作出的责任认定当事人认为不符合事故事实,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为还原事发情况及确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利的第一手证据。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知晓,并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事发现场,以及时准确地确定事故情况、事故责任及损失情况,以便顺利维权。

4.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其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理由和主要证据。

5.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并留存相应的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等有效证据,造成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及时到正规的修理门店维修,并要求出具修理发票及结算单,实在不能维修的,应保留财产损失情况及受损财产价值的有效证据,对于因自身原因扩大损失的,相应损失需自行承担。

6.当事人就事故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协商不成应及时起诉,防止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