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秉持审判专业视角 建言保险市场主体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7-07-27 10:16:34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本报记者 袁婉珺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梳理该院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保险案件,发布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保险纠纷一审案件。成立三年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足于北京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理念,顺利审结了一批有社会影响力、有价值导向作用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北京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保险案件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各类保险案件3011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256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635件,其他保险纠纷120件,涉案总标的超过3.3亿元。从涉案案由来看,在指定管辖范围内,除再保险和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外,所有纠纷类型均已涉及。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涉机动车类保险合同案件数量稳居收案首位;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结案741件,判决结案率为25.6%,调解及撤诉结案2150件,案件调撤率达到74.1%;从争讼主体来看,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索保险费纠纷外,保险公司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则以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投资者为主;从争议焦点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在于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确定保险金的给付数额,部分案件涉及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诉讼案件数量稳步递增

据统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内四城区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这一趋势一方面反映了随着我国国民财富快速增长,民众风险转移的市场需求,已经促使我国保险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事人的普遍选择。

(二)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不诚信行为屡有发生

保险交易以诚信为基石,失信行为不但显著提高交易成本,而且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在案件查明的事实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投保人签字、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销售中存在误导行为,被保险人带病投保、隐瞒或虚构保险事故等屡有发生。上述问题已经成为审判层面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当事人维权成本高昂

保险消费者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属于维权成本,但依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金赔付范围。由于缺乏证据意识,在没有有效证据还原客观事实时,维权诉讼还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在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中,如果不能提供对方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将面临预付公告费用、启动执行程序等问题,部分案件的诉讼成本甚至超过了诉讼标的。

(四)案件审理难度逐渐增大

随着保险产品的日益丰富,可交易风险领域不断拓宽,保险纠纷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网约车保险纠纷开始出现、网络投保产生纠纷逐步增多;意外伤害类保险案件、传统物流运输保险案件取证难、认证难的特点始终存在。这些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向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对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审判专业角度出发对保险市场主体提出建议

基于三年以来的审判实践总结,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针对保险经营者和保险消费者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保险经营者的建议

1.规范展业行为,尊重投保人基本权利

部分案件由于保险公司展业人员作出超过保险责任范围的承诺,致使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得到公正理赔,不但使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法律风险陡增,而且还有损保险公司的公众信誉。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展业活动,在投保时主动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使其在充分了解投保需求、风险来源、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向投保人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注重银保、电话销售、4S店等销售渠道的展业规范,杜绝销售误导、隐瞒产品重要信息等缺乏诚信的行为;完善互联网平台的各个投保环节,确保投保人的法定权利在互联网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建立网络投保数据存储机制,有效防范保险合同网上订立环节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2.规范查勘和损失核定行为,做好事故查明工作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及时委派人员到事发现场进行查勘,详细了解事故情况、受损程度及其原因,为正确判断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做好证据准备;为方便进一步核定损失,对于保险标的物如何处理,及时给予被保险人准确指示;尽快且全面地进行损失核定工作,及时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准确知悉保险公司的核定结果;对于部分经过核查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确认损失程度,为纠纷争议的顺畅解决奠定证据基础。

3.规范理赔行为,及时实现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对于应当给付保险金的,应尽快予以给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依法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避免拒赔通知与抗辩意见存在分歧;对于保险金数额存在争议的,保险公司对审查后能够确定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先行予以支付,尽快弥补权益人的损失,避免矛盾纠纷升级。

4.优化诉讼行为,实现诉讼活动精细化管理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一是要强化权利意识,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及时提起追索保险费和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二是要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收集应贯穿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合同解除的全部流程。例如妥善保存合同文本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全部手写文件,及时留存与客户的通话记录,在查勘交通事故现场时详细记录侵权人的具体信息等;三是要强化纠纷解决的效率意识,例如及时出具代理人授权文件、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按时提交投保单、保险金支付凭证等证据,在明知展业、理赔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主动进行案件的和解等,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助于节约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5.有效吸收司法裁判观点,建立诉讼结果反馈机制

保险公司作为矛盾纠纷的一方,较对方当事人积累了更多的诉讼经验,在归纳和总结裁判观点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诉讼结果的反馈机制,有针对性地纠正条款瑕疵、展业失范等问题,善用裁判观点指导理赔定损工作,避免类似问题成为诉讼风险来源,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二)对保险消费者的建议

1.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知悉保险保障范围

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以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投保人应当注意保险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内容可能与保险合同文本存在的差异,及时进行询问并了解保险产品的实际保障范围;针对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有关退保和退费内容,注意平衡保险产品的投资和保障功能。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就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提供客观真实的事故证明材料,以便保险保障功能的顺利实现。对于带病投保、先出险后投保、虚构保险事故成因、伪造虚假理赔材料等有违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审慎认定相关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公平地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为有效还原案件事实提供便利

投保人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等方式记录投保过程。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保存事故现场证据以及报警、报险的通话记录等;针对保险公司没有派员进行查勘定损的情况,做好拆解机动车过程的拍照工作、被替换旧件的保管工作,为下一步索赔提供材料准备。

4.借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两个阶段将案件与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相衔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员的联动优势,这为保险消费者合法维权提供了真正的绿色通道可以高效、便捷地化解纠纷。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建议通过诉前调解渠道尽快解决纠纷,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耗时耗力浪费自身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