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强 万暄
案例:
甲公司因向第三人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电站建设和经营,根据银行要求需要将公司固定资产投保,甲公司遂将名下一个电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电厂财产综合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甲公司电站发生爆炸。因对于爆炸原因持有异议,乙保险公司拒赔。甲公司以乙保险公司为被告、银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0余万元,法院庭审中,第三人提出自己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要求本次事故赔偿金先行支付甲公司在第三人处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
问题:
1.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财产险合同项下“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均向保险公司提出受领保险赔偿金情况下,保险金支付给谁?
2.如何防范财产险“第一受益人”约定落空之风险?
分析:
一、对于问题1,分析意见如下:
1.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12条第5款、第18条第3款,(1)“受益人”是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法定概念;
(2)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并非同一人时,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受益人不是人身保险合同之当事人,但却是人身保险合同之关系人,这种“合同关系人”的身份资格,来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而基于此种身份,受益人获得了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金请求权。
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之前的起始语,以及第13条之规定:
(1)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人身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2)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为主体是受益人;
(3)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时限: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此时,保险金请求权已由期待权变为了既得权,受让人受让后便可依法向保险人行使相应请求权并从保险人处取得相应请求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即保险金)。
3.财产险合同中载明的“第一受益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约定概念,不是法定概念。因此:
(1)不能直接套用《保险法》第18条第3款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之规定,将“第一受益人”的权利,与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挂钩。
换言之,当发生理赔给付争议时,应当从通常字面含义去解释财产险中所约定“第一受益人”这一约定概念,并结合合同当事人的订约意图去解释“第一受益人”相关约定条款内容。对“第一受益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应是“保险金第一顺位受领权”。“第一受益人”“享有相应保险金请求权”,不是也不应当成为其第一顺位受领保险金的前提,因为,“第一受益人”这一约定本身,就是基于保险金请求权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规定,为满足保险实务需要,而产生的应对处理。
(2)财产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保险实务中,通常是为“第一受益人”创设“保险金第一顺位受领权”。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保险合同中有关“第一受益人”的“第一顺位受领保险金”的相应特别、明确的约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3)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第一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第一顺位受领权”的同时,被保险人即失去了其基于保险金请求权而享有的保险金第一顺位受领权。而且,基于诚信原则所派生出的协助履行义务,被保险人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无论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比如:不积极行使索赔权、不通知“第一受益人”、变更甚至实质上取消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之约定)妨碍、阻挠“第一受益人”之“保险金第一顺位受领权”的顺利实现。
(4)作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虽然未与“第一受益人”订约,但是,若保险合同中已载明保险金第一顺位受领权归“第一受益人”,那么,基于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全面、严格按约履行。即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履行其赔偿保险金的合同义务之时,应当以“第一受益人”为第一顺位履约对象。在明知被保险人不是第一顺位保险金受领权利人情况下,保险人未取得“第一受益人”同意,便将保险金支付给了被保险人,属于失信违约,对“第一受益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二、如何防范财产险合同“第一受益人”约定落空之风险?
若为保护银行利益,防范财产险合同“银行第一受益人”约定落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明确上述保险赔偿金由银行享有第一顺位受领权。
1.在保险合同明确“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前提下,增加如下内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坏,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意以合同特别指定之第一受益人为相应保险金的第一顺位受领人,且未经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险金支付给他人(包括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1)在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日内,或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日内,书面通知“第一受益人”并告知被保财产已出险、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等事实。(2)在理赔部门初步审核认定已发生保险事故且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情况下,就保险金受领相关事宜书面征询“第一受益人”的意见(比如:是否放弃其受领第一顺位、指定账号等)。
2.借款合同中写明“就财产投保后,财产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后15日内及时通知银行,由银行以保险金第一顺位受领人身份受领保险金”。
二、如何防范财产险合同“第一受益人”约定落空之风险?
法律条款摘录:
《保险法》
第10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2条第5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18条第3款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起始语: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13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