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书
3月21日下午,福建省寿宁县的朱先生开车经过该县301省道竹管垅乡时,突遇祸从天降,一块巨石从山坡滚下,砸中了他的小车,顷刻间车毁人亡。这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车毁人亡事故,没有明确的责任方,朱先生的儿子小朱先后与该县的公路局和劳动局等部门交涉赔偿事宜,均无结果。事故发生后,人们都会自然而然提起保险的事,令人遗憾的是,朱先生除了投保交强险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商业保险,也就是说,除了交强险的赔偿之外,朱先生很难再获得其他赔偿。
福建交通广播电台记者也介入此事,帮助其儿子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获得赔偿。但寿宁县公路局对此明确表示:这起事故属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寿宁县公路局对该事件表示不承担责任。
但律师认为:如果开车在路上出现意外,主要看该路段是否属于公路管理部门养护范围。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负有对公路进行养护并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职责和义务。事发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公路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发生如果存在过错,养护方、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在野外发生意外事故,就很难找到赔偿责任主体。律师建议,朱先生的家属可以先找公路部门协商,如果始终协商不下,可以走司法途径,由法院来认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小朱也考虑到以工伤死亡向劳动局提出赔偿,但律师的一席话也让小朱心灰意冷了。律师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属于工伤。但本案事故的起因系飞石落下砸中车辆而导致的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总之,朱先生意外身亡的赔偿问题,能否获得公路局或劳动局的赔偿,还是一件十分渺茫的事。
如果朱先生有商业保险,情况又会怎样呢?笔者也向当地保险公司做了一番了解。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明确表示:高空落物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有赔付的责任,赔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车辆的损坏,二是车内人员的伤亡赔偿。如果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和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都必须理赔。 业内人士还表示:如果死者家属在其他地方已经获得赔偿,其中涉及车损部分,保险公司只能赔付差额部分;但是车内人员伤亡的赔偿,无论多少,保险公司都要按照保额赔偿。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朱先生如果还单独购买了人身意外险或寿险,还可以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影响到车险的理赔。
笔者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古田营销部了解到,不少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商业保险时,主要是选择车辆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车上人员保险大多予以忽略。其实,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传统的机动车保险,只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保额很低的车上人员险。车在路上跑,谁敢保证不出险?如果出险了,车上人员也同样难以逃脱伤害。所以,车上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也同样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