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宋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孟某驾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的家属遂将司机孟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孟某认为宋某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只同意承担10%的责任。
原告宋某家属共同诉称: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顺于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孟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造成宋某受伤。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宋某家属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孟某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孟某辩称:涉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宋某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是事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诉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合理损失,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孟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驾驶小轿车未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对该认定予以确认。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最终判决孟某和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孟某赔偿宋某家属10万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宋某家属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