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被告人韩某、原副总裁、财务总监被告人陶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此案为北京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被告人韩某在担任华锐风电公司董事长、总裁期间,于2011年指派时任华锐风电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陶某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公司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生产管理部等部门虚报数据等方式虚增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的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58亿余元,占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4.9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锐风电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人韩某、陶某分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韩某、陶某犯罪的情节轻微及本案犯罪事实系华锐风电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监管机关,韩某、陶某已缴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二人所处的罚款,依法可对韩某、陶某从轻处罚,已缴纳的罚款折抵本判决所处的罚金。韩某虽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陶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