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
食品安全是一个热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虽多头管理三令五申法规众多,但收效仍不理想。
梳理发达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链条,不难发现,除了严刑峻法规则清晰全民参与之外,借用商业保险市场的力量来保证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的执行,已是一个成本低效率高的必然之选。
随着商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在试图利用保险机制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标。比如最近媒体广泛关注的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携手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推出了的小龙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是一次很好的尝试。
“哈夫病”是指食用水产品造成的横纹肌溶解症,因最早于1924年出现在波罗的海周边的哈夫地区而得名。2016年南京小龙虾横纹肌溶解症发病率较往年有大幅度增长,就诊人数达到400余人,消费者常常与商家之间就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小龙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设有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70万元和150万元的三种方案供商家选择,基础保费分别为1500元、2500元和3500元。该险种推出后市场反应良好,为各界提供了一个集中讨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舆论环境。
南京市鼓楼区以单一品种食品作为保险的对象,主要是为了使保险条款简洁,商家能够理解、消费者能够看明白如何提出理赔申请,而小龙虾保险恰恰符合这些特点。
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探索加上保险市场具有创新意识保险公司的协作配合,为我国化解食品安全的难题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保险解。
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食品安全首先倚重立法。而立法相对容易,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牵涉到每一个个人,每一个家庭,关系重大,事关民众的生命安全,也事关当局的脸面,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缺少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其差别仅在于宽严疏密而已。
有法可依之后,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环节是监督和执行,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政府监督最有权威性,但问题是政府未必拥有足够的人力和技术,其积极性也由追责机制的完善与否而有相当大的差异,动力一般难以持久,因此政府需要调动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的力量。
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媒体监督和消费者监督,媒体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其作用仍然是查缺补漏性质的,如果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主要靠媒体揭黑,就说明这个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存在重大的缺漏。消费者监督应该是社会上最有效的约束力量,因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所以其积极性是最强的,但遗憾的是消费者大多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受害后甚至不知道已经受害,或者知道受害却不知道是在哪里消费造成的,取证困难,且常以一己之力和食品企业发生法律抗辩,显得非常柔弱,力不从心。
接下来是市场监督。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市场监督的力量是最强大的,但却常常被忽视。食品企业对自己本身的问题和上下游的供货商的问题最为清楚,彼此监督相互制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化解食品安全问题,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出于内部利益关系及当事者的个人私欲,食品企业之间彼此利用、相互掩盖的案例比比皆是。这时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市场力量来制衡。而这个外部的市场力量则非保险市场莫属。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一旦食品企业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产品责任保险合约,保险公司基于降低赔付成本的动机,将不遗余力地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美、英、日、韩等典型国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率普遍超过60%,美国的十几个州甚至将食品企业购买责任保险作为食品生产与供应的前提条件,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险较高的投保率保证了保险公司可以收到足够的保险费,并有充足的动力组建起各类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队伍,利用最好最新的技术控制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
在美国许多州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的权力,加之联邦法律规定了“一人诉讼,所有受害者同等受益”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权,被法院判决存在过失的食品企业将会面临巨额赔偿责任。为了规避巨额赔偿,保险公司也在保险合约中维护了自己监督控制食品企业原料采购、生产、运输、销售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专家藉此可以对食品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深度监控和风险管理,在大幅降低了赔付概率的同时,也客观上保证了整个食品生产和销售流程上的安全。
因利益攸关,在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方面,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是政府部门所无法比拟的,为了降低风险,明确责任,保险公司总会采用最新的技术手段,从农场和养殖场等原材料生产地开始,利用物联网技术,通过射频识别、红外感应、全球定位、激光扫描器等信息技术手段,从原料生产、采购、加工、运输,到批发、零售、餐饮的每一个环节实施监控,从而把安全可靠的食品输送到消费者的餐桌上。
在我国,保险市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远远没有被人们意识到,虽然一些保险公司也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因为投保率太低且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公司缺乏人力和技术资源的积累,业务重点还大多停留在承保-理赔的层面,而未能有效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也就因此而显得“叫好不叫座”了。数据显示,我国仅有1%的企业(以出口企业为主)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首要目的不是发生事故之后保险公司的赔付,而是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之中,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购买保险的企业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背书,会令消费者放心消费,从而提升了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在市场上胜出;商家在经济效益提升后,就会意识到食品安全信用的价值所在,受此激励将会更加注重提升自己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并在主观上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以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追求良好声誉,遏制潜在的违法冲动。保险公司通过食品安全责任险的经营,将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在政府的帮助下组建起技术过硬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队伍,从而降低风险、成本和保险费率,最终将保险的保障范围从单一食品扩展到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所有领域,为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