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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厂运费和货物折价销售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29 11:48:34    作者:周小强 万暄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周小强 万暄

案情:

2016年6月25日0时25分, 王某驾驶甲物流公司所有的赣A牌照主挂车沿G30公路行驶到事故地点,冲破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撞上乙物流公司所有的苏B牌照车辆,致使苏B牌照车辆、车载商品车、隔离护栏受损。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乙物流公司因苏B牌照车辆、车载商品车受损等遭受较大损失,遂以甲物流公司、甲物流公司赣A牌照主挂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C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原告诉求中有返厂运费和折价销售损失两项,返厂运费是由于原告车辆上装载的10辆商品车由于交通事故发生6辆受损严重,需要返回生产厂家维修的运费。折价销售损失是由于原告车辆上装载的另外4辆商品车受损较轻,由原告按照原价购买后折价销售产生损失。对于该两项费用,C保险公司提出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交强险条款以及商业三者险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甲物流公司认为该两项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由C保险公司赔偿。

问题:

1.返厂运费和折价销售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2.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应否赔偿该两项损失?

分析:

一、返厂运费属于直接损失范围

(一)返厂运费属于财产损失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因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载货物受损的情况下,无过错的原告方不得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小货物损失,将受损货物返厂进行维修从而产生运费支出,该运费支出表现为原告货币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属于无过错的原告方的财产损失。

(二)返厂运费和侵权造成人身损害项下的交通费性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法定的赔偿项目包括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同理侵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法定的赔偿项目应当包括为维修受损财产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而本案的返厂运费从性质上看,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交通费一样。

(三)返厂运费属于直接损失

保险实务中各方均接受的近因认定规则认为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导致车载货物受损,为了减少货物损失需要进行返厂维修必然产生运费支出。导致运费支出的最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所以运费支出是直接损失。

二、车辆折价销售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一)车辆折价销售损失属于财产损失

原告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有《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

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赔偿责任:因承运人原因致使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要买断的商品,承运人应当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买断。因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载货物受损的情况下,原告方作为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方在买断4辆受损商品车后折价销售,产生的差价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属于原告的财产损失。

(二)该项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1.《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所谓“承运人买断”,实质上是双方约定了“金钱赔偿”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车辆折价销售损失是原告与托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买断受损货物)所带来的。

3.由于原告承担该违约责任,导致原告在该运输合同项下预期可得利益(主要为运费收益)丧失。

4.该预期可得利益丧失客观外在表现为原告一方运费收益积极的减少。

5.在交通事故发生-原告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买断受损车辆-原告折价销售受损车-车辆折价销售损失这个环节中,交通事故发生不是车辆折价销售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三、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应赔偿返厂运费一项,不赔偿折价销售损失一项。

(一)交强险项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赔。

(二)商业三者险项下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公司赔偿的是财产直接损毁,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