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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彰显司法调解人性化服务

发布时间:2016-10-20 10:44:31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2日,家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的李某购买了一台轿车,并于购车当日,通过汽车销售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同年6月24日傍晚,李某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将在路上行走的陈某撞倒,造成行人陈某受伤。经过石家庄市裕华区交警现场查勘,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陈某无责任。

该起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陈某已怀孕两个多月。被车撞伤后,由于受到突然惊吓,怀孕自然流产。陈某住院治疗了12天,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载明:患者多处软组织损伤、妊娠终止。事故造成陈某花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承担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560.9元。

被保险人李某向承保车险的财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后,保险公司核定受害人陈某的损失费用为12561.5元。当保险公司与陈某协商理赔方案时,陈某突然提出自己的手机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赔偿手机损失16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由于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保险责任,陈某的要求令保险公司十分为难,肇事方李某亦不愿承担。保险合同的双方因第三者提出的两项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的第三者陈某到石家庄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值班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马上通知被保险人李某和涉案保险公司代理人到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并邀请专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赵毅参与本次调解。

三方当事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561.5元无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手机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调解过程中,在调解员的启发下,保险公司代理人首先向陈某表示了真诚的慰问和关切,同时表示,只要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有认定依据的费用,保险公司均可以考虑承担。随后调解员营造出较好的协商氛围,建议陈某提供手机损坏的事实或者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手机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事实。但是陈某未能举证,经过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陈某放弃了赔偿手机损失的要求。考虑到陈某的确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而流产,调解员说服保险公司考虑陈某的要求,同意补偿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元,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虽然最终的调解金额与受害人原先的要求存在差距,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评析

行业调解能快速、有效地解决矛盾冲突。石家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运行中,受理案件的方式多种多样,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到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调解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是调解员独任调解,可以是合议制集体调解,也可以协助保险公司调解,还可以与法院联合调解。调解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方便了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调解委员会一收到调解申请,调解员马上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

石家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处保险合同纠纷的同时,还注意从纠纷形成的原因上发现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的风险点。在调解结束后,通过座谈会、《建议函》等形式向涉案公司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保险公司稳步发展。对于调解案件中发现的带有行业性质的问题,则向全行业提出警示,请行业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行业规范,促进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