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珺
因路面坍塌,致使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受伤、车辆损坏,姜某将路面养护中心诉至北京市密云区法院。法院判决养护中心赔偿姜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6087.69元。
姜某称2015年7月25日21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某路南侧,其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因路面塌陷,致使自己倒在坑内,造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发后被送往密云区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面部裂伤,下颌骨体骨折。为此支付医疗费16831.94元,交通费2000元。现为经济赔偿问题与养护中心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姜某认为养护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的产权单位和养护单位,未尽到养护管理之责任,在塌陷之处未设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应当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养护中心赔偿其医疗费16831.94元、安装假牙费3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980元、护理费2280元、交通费2000元、车辆损失费1105元、误工费922元、伤残赔偿金411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290.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145元。
庭审中,养护中心辩称对姜某实际受伤的地点有疑问,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书来看,姜某的这种情况属于单方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后果。另外,姜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应当负有审慎义务,由于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伤,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塌陷路段的确是由养护中心负责养护,经勘查该路段属于自然沉陷,养护中心发现后及时进行了修复。按照行业规定,国道需要24小时,非国道需要48小时内修复,养护中心尽到了责任,不同意姜某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姜某受伤地点是否确实发生在双方所提供的照片所记载的地点。二是养护中心在发生塌陷的事故地点及时地摆放红黄色警示椎桶。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致使姜某受伤的公路,是用于供给各种车辆长期通行之用,道路出现塌陷,养护中心未能及时修补排除安全隐患,具有过错,对姜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姜某对于该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予以合理预见,在夜间行驶未注意到前方路面的塌陷不存在过错。因此,养护中心对于姜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养护中心赔偿姜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608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