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珺
被告人罗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某收费站附近,摩托车与护栏相撞后倒地,造成其后同乘该车的胡某受伤。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某收费站南侧时与护栏相撞后倒地,造成胡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7mg/100ml,被告人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该车悬挂的车牌系假车牌,该车与路沿石接触前的瞬时速度高于42.4公里/小时。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