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群
2016年1月19日,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公司承保的一辆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山东泰兴高速公路段时,因司机操作不当撞到护栏,造成车辆及路产受损,经当地交警队认定,被保险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未与保险公司协商擅自将车辆维修后并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无法核定部分损失情况,双方未能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因此被保险人将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起诉至山东岱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用共计3.4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表示:因原告担心车辆维修进度慢,故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自行进行了维修,其中并未有欺诈成分,且修理金额也为市场正常价格,原告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维修金额。针对此意见,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在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在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积极与原告方联系协商修车事宜,但原告拒绝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单方面擅自将车辆修理完毕,造成保险公司对车辆的部分损失情况无法进行准确核定,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对无法核定的车辆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意见,判决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对无法核定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减损一万余元。此案在成功挽回保险公司损失的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日常的理赔工作中,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流程进行处理,尤其是在定损等易与被保险人产生分歧的关键环节,更要做到有理有据,确保公司在后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