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泳池消暑 谨记安全第一

发布时间:2016-07-27 15:54:49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在炎热的夏季里泳池是消夏纳凉的好地方。近年来,随着游泳运动的普及,有关游泳消费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游泳馆内游泳消费时,切莫忽视安全问题。

案例一:泳池边摔伤致骨裂,游泳馆需担五成责

2014年,高女士与某公司的分公司签署健身服务合同。一天,高女士在分公司教练指导下学习自由泳,教练指出高女士的泳姿不正确,要求其上岸拿手机拍摄泳姿并对照视频练习。高女士上岸后没走几步就滑倒动弹不得,疼痛难忍。随即,分公司拨打120急救电话,指派员工将高女士送往就近医院急诊检查。检查结果为,高女士右侧股骨头根部严重移位并骨裂,并对高女士进行了股骨头置换手术。高女士认为,某公司提供游泳健身服务时,泳池安全人员和教练未尽到提醒保护义务,泳池岸边地板也不是防滑地板,导致其在泳池边严重摔伤,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分公司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置换人工骨头费等合计46万余元。

某公司及分公司提交了高女士摔伤地点的环境照片,照片显示泳池距池沿1米左右铺有防滑垫,路面设置移动式“小心地滑”指示牌,游泳馆墙面某处嵌有“小心地滑”标志。而高女士对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照片是事发后补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分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游泳训练的组织者,负有保障会员人身安全的义务。高女士滑倒是发生在教练指导其从游泳池上岸过程中,事发当时处于分公司组织训练活动期间。该公司虽提交了事发地点的环境照片,但照片并不足以还原事发当时环境情况,也不能完全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分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又因分公司无注册资本,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相应民事责任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应对高女士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泳池上岸过程中亦应尽到安全注意之必要义务,其对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某公司与高女士各自责任的分担,法院依法确定为各自承担50%。并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高女士18万余元,驳回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游泳馆因为其特殊的环境,地面一般都较为湿滑,大家行走时一定要谨慎慢行,切勿在湿漉漉的泳池边追逐、嬉闹,否则很容易摔伤,骨折,甚至溺水。在此,也提醒各游泳馆在选择地砖时尽量选择防滑摩擦系数较高的地板砖,并在泳池周边、浴室内铺设质地薄软的防滑垫,以防意外的发生。

案例二:不听劝阻执意跳水,自食后果苦不堪言

今年6月份,小杨和同伴小凯等5人到童某个人开办的某游泳馆内游泳。5人购票后,经游泳馆管理人员检验票证,小杨无深水合格证,随后小杨同其他伙伴进入游泳池浅水区游泳。当时馆内约有四十人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小杨上岸跳水,被游泳馆管理人员当即劝告制止。1小时后,小杨和小凯来到游泳池深水区池边,准备在比赛用起步台上跳水,游泳馆管理人员立即制止,但小杨仍从起步台上头朝下扎入游泳池中,其头部撞到池底后受伤,管理人员和小凯发现后迅即将小杨救护上岸,游泳馆医护人员诊查后又马上联系急救,将小杨送到医院诊治。小杨被诊断为颈椎爆裂性骨折,虽病情得以控制,但是小杨却高位截瘫。后经法医鉴定,小杨构成1级伤残。小杨认为,由于游泳馆管理混乱,设施未达标造成自己严重伤残,故起诉要求游泳馆老板童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2万余元。

被告童某辩称,其个人开办的游泳馆领取了北京市游泳场馆开馆许可证,是符合条件的。游泳池的深水区和浅水区有明显分界线,且游泳馆内有明显警示标志,无深水证的不得进入深水区,禁止跳水和潜泳。小杨等人游泳时馆内游泳人并不多,秩序良好。管理人员发现他跳水后马上制止,但他不听劝阻,仍又头朝下扎入池内,才导致他颈椎受伤、瘫痪。其所受损伤完全是他个人责任造成,与游泳馆无关。出事后馆内救护员、值班医生及时抢救,之后又带其去医院治疗,尽到了管理职责。故不同意小杨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开办的游泳馆设施等各项条件和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均符合《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审批合格,领取了合法的开场手续,游泳馆在合法的有效开馆期内。小杨在游泳时游泳人数未超标,管理、救护人员均在岗履行职责。小杨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知道没有深水合格证者进入深水区游泳,并进行跳水、潜泳均是违反游泳场馆管理规定的行为,其应当预见跳水、潜泳可能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小杨在游泳馆管理人员发现其跳水并予以制止劝阻的情况下,仍强行头朝下扎入水中后造成伤残的损害事实与华强游泳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小杨对其自身行为带来的损害事实应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一般的游泳池是不允许跳水的,但是难免会有人喜欢在泳池边跳水,有的模仿跳水运动员从跳台上飞身而下,有的则模仿游泳运动员从池边跃入水中。如果跳水者没有受过专业训练,这样的跳水就容易面临很大的危险,比如眼角膜损伤、脾破裂、颈椎损伤、脑震荡、痉挛抽筋等,甚至死亡。因此,在这里特别提醒游泳爱好者们,若想体验跳水的刺激,应该到专业的跳水培训机构学习。另外,千万不要到不熟悉的自然水域里跳水,因为河、湖、水库等的水下情况复杂,水草石块较多,冒然跳水极易造成伤亡。

案例三:女童游泳馆溺亡,游泳馆难脱其责

12岁的小语是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暑假期间她的父母为她在某少儿游泳业余体校报了个游泳培训班。一天下午,小语像往常一样来到游泳馆练习游泳。训练开始约30分钟,小语在深水区第3泳道进行训练,当其快游到池边时,逐渐失去控制,不能把握游进的方向,并逐渐从第3泳道滑到第4泳道水下。游泳体校《教练员训练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教练员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地或处理私人事情。然而此时,小语的教练正前往浅水区取游泳用的夹板,游泳馆未安排救生员在此值岗。周围训练的其他班的学员和教练发现该情况后,将小语拉上岸,平放在男更衣室旁边,进行急救,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后小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溺水死亡。小语的父母认为,小语在溺水时,其教练不在游泳池边,游泳馆亦未配备救生员在场,小语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发现不及时,抢救不及时而造成的。故起诉要求游泳体校、游泳馆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餐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万余元。

游泳体校、游泳馆辩称,在发现小语溺水后,各同学和教练的反应都十分迅速,抢救措施也及时、适当、全面,且事件发生过程中,游泳馆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无违反工作条例和擅离职守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该游泳体校招收的学员均属未成年人。因此,学校在组织学员进行训练时,应当加强学员的安全保护工作,以防止未成年学员在训练中出现各种意外。同时,游泳馆作为训练场地的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的训练亦应安排专职救生员值岗,以保证训练者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游泳体校组织学员在深水区进行游泳训练,该地点应确定为学员的训练场地。在训练中,由于教练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擅离学员训练场地,而使学员的训练和安全处于失控状态,致使在小语溺水后未能及时救护而死亡。对此事件,游泳体校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由于游泳馆在学员训练过程中,未安排专职救生员进行巡视,也就不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在游泳中所出现的各种非正常隐患,也是导致小语死亡的原因之一,对此游泳馆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小语父母的合理经济损失游泳体校及游泳馆应按各自所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故判决游泳体校按照80%的比例赔偿小语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3万余元,游泳馆按照20%的比例赔偿18万余元。

法官提示:游泳既是对孩子生存技能的培养,同时也是一种强身运动,对孩子智力、身心等的发展大有好处,因此暑期有不少家长会给孩子报培训班或带着孩子去游泳,对于儿童游泳时的安全问题,家长及教练一定要严加监督和防范。儿童游泳时一定要有监护人陪同,要根据孩子的水性、年龄、身高等因素,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水位区域游泳,下水前做好热身准备活动。另外,孩子的体力有限,在水中的时间不宜过长,当孩子感觉疲惫或不舒服的时候,一定要马上带孩子上岸,以免发生意外。

案例四::办完年卡游泳馆消失,预付款消费谁来保障

2014年7月,金先生在某乡村乐园内的游泳馆处预付费960元办理了游泳卡。该游泳卡正面载有北京乡村乐园游泳馆的字样和北京乡村乐园简介的内容。该卡可游次数为70次,到期时间为2015年7月6日。2015年3月24日始,游泳馆停业。后游泳馆又被改为肯德基餐厅。根据金先生所持游泳卡上的标注,其尚有未到期未消费的游泳次数41次。金先生认为,乡村乐园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关闭游泳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起诉要求其退还未消费的游泳卡剩余金额574元,以及补偿金先生因为奔波此事支出的通信费、交通费、误工费750元。

被告乡村乐园则辩称,乡村乐园将游泳馆场地出租给了某公司,游泳卡是某公司办理的,应由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交了乡村乐园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和双方的交接清单中明确指出,某公司经营租赁期间,债权债务与乡村乐园无关,全权由某公司负责。故乡村乐园并非适格被告,不同意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馆位于乡村乐园内,金先生系在乡村乐园内办理的游泳卡,乡村乐园未对其游泳馆已出租的事实及实际经营人的具体情况向金先生进行告知,且金先生所持的游泳卡上载有北京乡村乐园游泳馆游泳卡的字样以及北京乡村乐园简介的内容。上述理由足以使金先生相信游泳馆系乡村乐园经营,是乡村乐园为其提供娱乐服务。游泳馆停业后,已被改建成肯德基餐厅,金先生预付费用接受娱乐服务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对金先生所持游泳卡未消费剩余金额,应由乡村乐园负责退还。乡村乐园辩解游泳馆已出租的事实,系其与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乡村乐园与某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可另行解决。金先生对通信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乡村乐园给付金先生游泳卡未消费金额574元,驳回金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一些商家为了稳定客户量,大量发放预付款消费卡,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时,一定要仔细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不要一味轻信广告;办理预付款消费卡前,要弄清楚其使用范围和功能、退款条件等,不要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形成书面文字以便日后维权;尽量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预付款消费卡,避免一次购买较大额度的会员卡,以免承担较大风险;注意消费卡的有效期限,及时消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工商或消协部门投诉举报。消费者在权利遭到损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忍气吞声,助长不良商家的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