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珺
两青年车祸去世,开车者父母同意赔偿乘车者父母损失,但认为赔偿数额应以儿子的遗产为限,因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开车者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3月,刘某驾车(内乘黄某)与重型货车接触后撞到道路护栏,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黄某父母诉至法院,主张刘某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84万元,
一审中,刘某父母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赔偿黄某父母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同意承担不高于60%的赔偿责任。涉案的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理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刘某与货车司机的过错,酌情认定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货车司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刘某父母系刘某的遗产合法继承人,故其二人应在刘艳辉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在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之外,刘某父母向黄某父母赔偿各项损失五十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父母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其在继承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刘某、赵某作为刘某的父母,系其法定继承人,二人应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按照刘某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审判决主文对此未予明确,应予以更正。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刘某父母在继承的刘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