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韦 陈曙 马丽娟
案情简介
2013年某日,持有B1驾照的某食品公司(原告)的司机A,驾驶公司所有的中型箱式货车,与B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B先生死亡。交警部门认定,A先生负有全部责任。某食品公司(原告)向B先生亲属赔偿了约25万元。保险公司(被告)以原告司机A先生驾照准驾车型与所驾车型不符为由,予以拒赔。某食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焦点在于“准驾车型不符”属不属于无证驾驶。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何以如此?
法院判决
该案件,历经法院两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约12万元;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较起来,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焦点在于认定准驾车型和所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理解上。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持有B1驾照的A先生驾驶本单位的中型厢式货车,与B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B先生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分歧焦点在于对A先生驾驶资格的认定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作为无证驾驶对待,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准驾车型和所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额度内赔付约1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以驾驶人A先生无证驾驶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驾驶人A先生驾驶中型箱式货车构成无证驾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一是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二是相关部门规章。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A先生持有B1驾照驾驶中型箱式货车行为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三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相关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国法秘函【2005】4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四是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即使赔偿的,亦有权向侵权人予以追偿。某食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向事故受害人赔偿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故据此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做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诉讼请求承担两审案件审理费的判决。
建议
上述案件的焦点在于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认定,透过此案件,从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角度看,驾驶人、机动车辆的所属单位、交通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都存在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一是驾驶人牢固树立遵守“三个规范”意识。本案中,驾驶人A先生持有的是B1驾照,实际驾驶的车辆系中型箱式货车,持有的驾照无权驾驶所驾车型,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规定显示,B1驾照准驾中型客车、小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车型;而驾驶大型货车应当持有B2驾照。从常识上看,A先生应当知晓自己没有驾驶所驾车型的资格,可能会对自身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但他依然驾驶,给所在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给B先生的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此案件,作为一名驾驶员,无论是业余的还是专业的,都应当树立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驾驶技术规范和驾驶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维护公共安全。
二是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识。食品公司通过自有车辆运送货物,可能出于方便、经济,但是应当加强汽车安全管理。一是审核司机资质。应当聘请具有驾驶资格的司机,确保在有效期内。二是加强车辆年检管理。汽车年检的有效期和车险有效期的时间可能不一致,所以应当加强车辆按时年检,确保技术性能达到相关要求。三是注重主动安全。应当在车辆上加装主动安全的设备,例如行车记录仪、倒车雷达、倒车影像、行车电脑,以及车速控制系统,提高行车的安全性。结合本案来说,由于驾驶员资质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保险不予理赔,如果事故更加严重,可能给单位和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是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赔案分析来看,大卡车是高风险车型,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例如,要求投保车辆在投保时提供驾驶员的身份证、驾照等资料;建议投保车辆安装主动安全的设备设施,辅助驾驶,提高安全行车;司机变换,要求车辆单位报送新聘司机的身份证和驾驶执照等资料;定期不定期对投保车辆年检情况和司机资质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风险进行回访,一旦发现车辆年检、司机资质等存在违反国家监管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向投保机构签发整改通知书,投保单位拒不整改,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等措施。同时,可以将整改通知书抄报给车辆注册地的交通管理机构。
公路交通安全连接着千家万户,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尤其是经营性大货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文明行车,给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安全、快捷、经济的运输服务;同时,作为保险行业和交通管理机构,也应当从不同的职能和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机制,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