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韦 陈曙 马丽娟
近年来,投保不足的平民汽车全责撞上豪华汽车,派生后续赔偿难的事件不断发生,媒体屡有报道。本文以媒体最近报道的一个案例为素材,深度剖析此类理赔纠纷,供同业交流。
基本案情
一天中午,A女士在地下车库驾车驶离自己的车位时,不慎撞上对面车位B先生停放的豪华汽车,撞坏了该车的前保险杠。交警认定,A女士负有全部责任。汽车4S店给B先生两种处理方案:一是维修,需要4.5万元,二是更换,需要16.5万元。车主B先生表示,自己的汽车是新购买的,价值500多万元,足额投保了汽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方A女士,应该给自己更换保险杠。A女士表示自己今年66岁,家境困难,驾驶的捷达车是2009年出资5万元购买的,由于仅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最多赔偿2000元,自己无力承担16.5万元的维修费用。A女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车损一般应当以维修为主,但要与对方车主协商。经A女士了解,汽车4S店已经开始给B先生更换保险杠。
此案如何赔偿,保险业内人士围绕两个问题产生分歧意见。一是赔偿标准,是指被撞坏的保险杠是采取维修还是更换方案;二是赔偿方式,是指B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代位赔偿责任。
众说纷纭
第一种观点认为,A女士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事故发生地不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发生地在地下停车场,很显然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公共道路。
第二种观点认为,A女士的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的2000元。其余损失由A女士和B先生依法解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B先生只能按照维修方案支付的4.5万元金额,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路径是,B先生向本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获得赔偿后,将求偿权转移给本保险公司。然后,由B先生的保险公司向A女士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种观点认为,B先生可以按照更换方案支付的16.5万元金额,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路径是,B先生向本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获得赔偿后,B先生将求偿权转移给自己投保的本保险公司。然后,由该保险公司向A女士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种观点认为,B先生可以按照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路径是,B先生向本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获得赔偿后,B先生将求偿权转移给自己投保的本保险公司。然后,由该保险公司向A女士及其本保险公司索赔。主要理由: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对于投保人而言,本案中涉及两个民事法律关系:1.B先生与A女士之间的民事侵权关系;2.B先生与其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A女士全责撞坏B先生的汽车,B先生有两条维权途径:1.依据民事侵权关系可以要求A女士承担侵权责任;2.依据保险合同要求其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二是代位求偿权问题。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60条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在A女士无力负担侵权损失的情况下,自然向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是最符合B先生利益的选择。在其得到赔偿后由其保险公司代位取得对A女士的索赔权利。三是赔偿标准问题。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本案中,维修方案和更换方案之间价格差异较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归纳起来,本案产生有两大根源:一是投保不足。本案中,如果A女士在商业车险三责险投保30万元左右,应该不会发生理赔纠纷。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仅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商业险的汽车,在投保交强险汽车中占比在15%至25%之间。二是代位求偿权机制不顺。根据现行的保险监管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代位求偿权的基本规定已经确立。但是保险公司执行的意愿不强烈,主要原因是代位赔偿中“垫资”的资金多数形成“呆账”。例如本案,B先生的保险公司代垫了16.5万元的维修款,如果不能从A女士及其保险公司追偿回代垫的资金,B先生的保险公司自然不乐意代垫资金。
意见和建议
一是提高车险经营能力建设,从提高保额和降低事故两方面下功夫。第一,提高保额。伴随着医疗费、伤残等赔偿金标准的提高,在道路安全监管水平不能大幅度提高的前提下,我国汽车交通事故仍然是处于高发期,保险行业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赔付数据,引导车险消费者根据自己驾驶行为购买匹配的保险金额。第二,降低事故。保险功能理论认为,保险具有补偿、融资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从内在逻辑关系看,补偿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之间,不是简单的平行关系,而是严密的因果关系。具体到车险来说,通过加强防灾防损,减少车祸的发生,发挥了社会管理功能,彰显了行业的价值和地位,赔偿的减少又意味着盈利的增加,可谓“名利兼收”。
二是进一步推动商业车险改革,促进车险价格形成机制转型升级。一般来说,车险价格定价基本原则有从车、从人和从用三种,在不同的车险经营发展阶段,可能有不同的组合。当前,我国商业车险价格主要适用从车原则,基本上忽略从人和从用。2015年6月份,启动的商业车险改革,在车险价格形成因子中设定有从人的因子,但由于车险信息平台采集驾驶人信息不足,从人因子在车险价格中的权重作用甚微。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改革,凸显从人和从用原则在车险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作用,对于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强、驾驶行为习惯良好的优质客户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保费,反过来吸引低风险客户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风险保障服务。
三是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机制。代位求偿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足额投保了商业车险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因为垫资成为保险公司的负担,保险公司自然不乐意。首先,进一步细化《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使得势单力薄的无责方车主从繁复的索赔中解脱出来,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提高客户服务感受,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其次,需要围绕收回“垫资”问题上进行顶层制度设计。优化保险司法环境、提高承保公司的追偿率是促进保险公司积极履行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要推手,充分调动保险行业落实代位求偿权的积极性,确保“垫资”回收及“垫资”的保险公司经济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