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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人是否有权主张被抚养人的死亡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6-07-07 09:51:1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3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二轮摩托车在福建省龙岩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死者廖某的堂哥,以其为死者的遗赠抚养人身份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赔偿医疗费73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万元。

争议焦点

鉴于死者廖某并无其他近亲属,原告是死者廖某的遗赠抚养人,本案争议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赔偿权利人?二是原告是否有权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在赔偿款项。

针对争议事项,我们提出,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堂兄不属于近亲属范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才是适格的赔偿权利人。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发生的财产,其作用是用于抚慰死者家属,补偿死者家庭在死者死亡后减少的家庭收入的损失;死亡赔偿金是发生在死者死亡后,而遗产是死者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原告作为遗赠抚养人,是基于对死者的抚养,在死者死后的遗产归属于遗赠抚养人的一种协定,原告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调解分析

考虑到本案原告为死者死亡实际支出过相关费用,对该部分费用,原告即便作为垫付人也有权获得赔偿;故而,我们以原告实际支出费用为基本框架,与其协商调解,确定其医疗费7300元、丧葬费16170元,并就适当赔偿其办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用,全案按30000元一次性调解结案,获得良好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