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代驾司机返城“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徐某诉被上诉人李某、北京某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两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两保险公司责任的判项,改判北京某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某乘坐李某驾驶的车辆,与梁某、乔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及肇事车辆内的乘车人徐某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乔某无责任。徐某认为李某是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李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梁某、乔某所驾车辆在两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公司、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保险公司承保的梁某、乔某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故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应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徐某12000元,李某赔偿徐某541058.88元,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认为徐某通过某公司的代驾司机端进行拼车,李某也是某公司的返城拼车司机,某公司与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二审庭审中,某公司否认其与李某存在关系,亦不认可李某持有的手机中的拼车软件系由其开发、运行、维护。徐某于庭审中对拼车软件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该拼车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和操作者为某公司。二审法院综合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新证据确认李某是某公司的合作返城拼车司机,事发时徐某与李某是通过某公司开发的APP平台获取对方信息并取得联系,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套牌车、车辆保险于事发时早已过期。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对李某所驾车辆未尽到审核义务,对于该保险已经到期的车辆亦未要求退出其运行平台,某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两保险公司责任的判项,改判某公司与李某向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某公司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影响了诉讼进程,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决定对某公司罚款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