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车辆自身虽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但也并非车辆驾驶人的所有过错均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继而由第三者保险赔偿。
准确厘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有构成要件,注重与其他一般侵权、特殊侵权的区分,是认定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基础和关键。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8日,张某乘坐马某驾驶的皖A牌照大型客车从安徽省肥东县前往上海浦东。车辆进入上海后直接进入外环高速行驶,到达终点站前张某中途下车,下车位置不明。当晚20点,张某在外环高速上被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撞击张某的由李某驾驶苏E牌照的小型轿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外,查明张某系乘坐马某驾驶的皖A车辆进入上海境内,下车地点不明,张某及马某责任均无法认定。
事后,张某继承人起诉皖A大型客车驾驶员马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合肥支公司、以及苏E小型客车驾驶人李某、车主王某、某保险公司无锡公司,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3万余元。
(案情中人物均为化名)
争议焦点
1.张某进入上海境内后,是否系高速公路上下车?
2.若为高速公路下客,皖A牌照大型客车驾驶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皖A牌照大型客车驾驶人及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4.皖A牌照大型客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合肥支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和判决
1.皖A牌照大型客车进入上海境内后即进入外环高速公路,两名轮班驾驶人均陈述车辆行驶中在事故地点附近未驶出高速,那么张某没有可能终点出口外下车,再返回高速公路,并步行到达事故地点,因此可以推定张某系在高速公路上下客。
2.高速公路禁止行人通行,皖A牌照大型客车马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置于危险境地,主观具有过错,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皖A大型车辆驾驶人过错与苏E小型客车共同侵权引发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4.皖A牌照大型客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合肥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后,皖A牌照大型客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合肥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1.即使皖A牌照大型客车高速公路上违规下客,但下客后即驶离现场,下客过程中并未引发交通事故,车辆驶离现场后,乘客在现场逗留数分钟后横穿马路被撞,与皖A牌照大型客车的车辆本身并没有接触或妨碍,因此皖A牌照大型客车不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仅为驾驶人个人过错一般侵权。
2.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以车辆与其他车辆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既然本车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亦要求本车车辆造成损失且超出交强险后补充赔偿,既然本车车辆未造成他人损失,又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亦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理应驳回对承保皖A大型客车的某保险公司合肥支公司的诉请。
二审法院审理和判决
1.受害人张某于下车约20分钟后,因横穿高速公路而被苏E小型车辆撞击,此时皖A大型客车已经不在现场,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特定时空范围,皖A大型客车车辆本身未对受害人张某及苏E小型车辆的通行造成妨碍或与其之间发生碰撞,因此受害人张某不属于皖A大型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中的“第三者”,驳回对该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合肥支公司诉讼请求。
2.皖A大型客车驾驶人马某高速公路违规下客,具有过错,但属于一般侵权,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其客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各方按比例承担受害人的损失,驳回对皖A大型客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合肥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思路解析
一、机动车高速公路违规下客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承担和民事证据盖然性在认定事实时的运用。
从该案的事故认定书载明内容来看,并未能认定张某系在高速公路上下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一般侵权之诉,应由原告负担举证大客车将其搁置于高速公路上的事实。一审法院并未直接强加被告承担此举证义务,而是通过对各方陈述、现场照片、交警卷宗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综合分析,并运用证据认定的盖然性原则,推理出受害人没有从高速公路终点出口外返回高速公路的可能性,结合车辆中途未驶离高速,继而认定该车为高速公路上违规下客的事实。该认定在一审判决后,各方再未提出异议。
二、厘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界限和区别。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车辆是参与事故的主体,需要有一定的参与表现,例如常见的碰撞、碾压、妨碍通行等;
2.车辆的参与一定是直接参与,而非间接参与。譬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等等时空上的参与要件,对于车辆驶离现场、不再特定时空范围内的间接参与,不属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
3.这里的车辆直接参与,必须对车辆事故的发生占主导作用。
因此,车辆自身虽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但也并非车辆驾驶人的所有过错均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继而由第三者保险赔偿。例如,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吸烟,烟头不慎把他人烫伤;驾驶人随手丢弃物品损害其他交通参与人,抑或者抛洒物侵权。
准确厘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有构成要件,注重与其他一般侵权、特殊侵权的区分,是认定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基础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