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珺
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设立的险种,同时也可以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车辆所有人因忘记投保交强险,自己承担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被告张某是个体工商户,整天忙于跑业务。今年3月20日,张某所有的车辆交强险承保到期。保险公司多次催促张某续缴保费,但张某忙于业务,老是想着第二天去交保费,却总是忘记。过了3月20日后,张某仍未续费。就在到期后的第三天,在去同客户谈业务的路上,因赶时间,张某与驾驶车辆行驶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张某、李某承担同等责任。
李某将张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因张某未投保交强险,李某请求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张某想不明白,明明双方同等责任,自己怎么会承担如此重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官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一方机动车有责任时,由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如果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会转移到肇事车辆投保人身上,相当于肇事车辆投保人承担自己和保险公司两方的责任,其要赔偿的数额肯定要大。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司机,交强险一定要按期投保,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