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珺
赵某前一晚醉酒后回家睡觉,次日10时许,赵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轿车挡住了其他车辆,朋友下楼挪车时与他人车辆剐蹭,赵某下楼查看并拨打122报警,因交警找不到地方,赵某便开车接交警,交警发现其浑身酒味,经过检测,赵某属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二十里堡村内道路上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后被查获,经检测,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都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