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保人刘某为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
2015年12月8日,驾驶员陈某某经刘某同意,驾驶刘某所有的上述货车由南向北行至江苏229省道某处时,恰逢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童某某由路东侧慢车道向西北斜过道路,货车驾驶员刘某某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货车前部撞击到电动自行车尾部,致童某某死亡,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货车进行了相关检验并出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肇事货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事故认定书》亦认定该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载货超过核定质量,并以陈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陈某某与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童某某无责任。
2016年1月,童某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称本起事故造成其损失32万余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其余部分由陈某某、刘某赔偿60%,吴某某赔偿40%,同时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对陈某某、刘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收到诉讼材料后,翻阅保险条款,会同律师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应构成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为将案件办实,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调阅、复制了大量事故材料。对照法律规定及三责险条款,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在商业险内不予赔偿的观点,该观点经一、二审两次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保险公司的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商业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理分析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第2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不予赔偿应满足四个条件:
1.在保险期间内,本案所涉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装、加装等情形;
2.改装、加装等情形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危险程度增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投保人未就改装、加装等行为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4.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包括本案所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第2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对照上述条件分析本案:
1.涉案车辆存在私自改装,加高货箱栏板,已经车辆检验部门检验认定,投保人刘某亦自认,故可认定本案所涉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装、加装等情形。
2.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等相关规定,因此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说明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的情形违反装载要求造成超载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的情形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3.投保人刘某未就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情形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已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加黑的字体载明责任免除情形,履行了提示义务;
其次,投保单特别约定一栏及投保人声明栏签名处均签署有刘某的名字。特别约定一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供(三责险、车上人员险、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等内容。
再次,投保人刘某虽主张投保单上签名非本人所签,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综合以上情形,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本案系因被保险人私自改装车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车主喜欢对车辆进行改装、加装,最常见的就是货车如本案中加高货箱栏板以增加载物量,对汽车的安全性产生影响,本案中,童某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车主也为此得到了自赔数十万元的沉痛教训!而轿车的类似情况则主要表现为私自改装线路,加装大量的电子、电器设备,实则形成火灾安全隐患等。改装后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能在三责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是否满足上述法理分析中列举的全部条件,对保险人而言,则是在缔约时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向法庭举证,获得法官的采信。因此,作为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尤为关键,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这样的法律意识;而作为广大的车主,对车辆改装、加装要慎重,否则将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