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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散落货物酿事故, 保险“突围”路在何方?

发布时间:2016-06-02 10:48:09    作者:王小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今年5月18日的《新华每日电讯》,以《高速路藏“刀片阵”,损失谁来担》为题,报道5月12日在广深高速公路上,因为货运卡车散落美工刀,导致至少53辆汽车轮胎被扎(以下简称“案例一”)事件。广深高速公路公司给记者的书面回应中称,该公司在收费站设立垫付点,综合车主诉求和车辆受损情况先行垫付更换轮胎的费用。目前,公安刑侦部门仍在调查散落美工刀的来源。有媒体的后续报道称,已经找到散落美工刀的大货车。详情可上网查询,本文不赘述。

围绕高速公路散落货物现象,笔者上网搜索近五年发生的35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使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在高速公路上散落货物风险隐患。从这35起案件看,按照后果严重性程度,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单纯散落货物损失。经梳理散落的货物有农副产品、汽车配件、生活用品、22吨的钢卷等,对象广泛。二是引发了二次事故。例如,2013年2月在沪陕高速、2014年9月在樟吉高速发生村民哄抢散落货物被后来的大卡车撞亡,引发二次事故。三是导致了其他车辆的损失。例如,案例一是因为散落货物导致后来的53辆汽车轮胎被扎。

赔偿方案假设

商业保险机构作为盈利性机构,自然希望扩大保险覆盖率,成功投保标志着入围高速公路风险管理。案例一,如果没有保险介入,主要涉及三重单纯的法律关系:一是服务关系。运输公司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之间形成服务关系,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确保路面畅通,至少没有任何遗撒物品,运输公司按照行驶里程缴纳过路费。二是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和发货企业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在收取运费之后,确保货物足量安全准时直达约定地点。三是侵权关系。运输企业散落的美工刀扎伤公民的轮胎,构成侵权。保险的介入,叠加了法律关系。投保主体数量、险种的多寡决定法律关系复杂等级。

针对散落美工刀扎坏轮胎的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本文研究在保险全覆盖、关系最复杂的前提下,保险是否赔偿和如何赔偿两个问题。故本文作以下投保假设:一是运输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二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投保了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现金保险,三是受损车主投保了商业保险中的车辆损失保险,四是收费站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如果不出险,保险形同“圈”外人;如果出险,保险成为多方主体、多种险种索赔的“圈”内人。

第一种方案,对于散落刀片给发货人或者收货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挽回了发货人或者收货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方案,对于散落刀片扎坏他人汽车轮胎造成的损失,承保了高速公路经营机构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高速公路公司能够收回代垫的轮胎更换费用。

第三种方案,如果散落刀片扎坏轮胎引发事故,势必会引起公众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索赔。届时,保险公司必然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价值。

不难看出,在保险全覆盖的前提下,保险行业理所当然陷入索赔的“包围圈”。所以,保险公司只有成功突围,才能实现业务扩展的初衷,才能实现社会责任。否则,既不能实现业务扩展初衷,又抑制行业功能的发挥。

建议: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通过业务扩张,保险渗透进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成功入围风险圈;因为风控懈怠,事故高发,保险又会陷入拖赔惜赔甚至无理拒赔的包围圈,或许对簿公堂,走向诉讼。当前,对于保险行业来说,业务发展既要“入围”,又要“突围”。

保险公司介入卡车营运风险管理以后,通过发挥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长项,有助于消除卡车经营中的安全隐患,有助于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有助于发挥保险的功能,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益,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理性消费需求。

管中窥豹,一叶知秋。杜绝高速公路再度出现散落美工刀现象,要树立系统化思维,切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碎片化思维,要统筹兼顾,规范人、车、行、装等系列行为。在综合治理中,要区分监管机构和经营机构两个层面的责任和职责。在监管层面,交警、路政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首先,完善监管制度,有章可依;其次,依靠科技手段,提高效率;最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经营层面,要规范货物运输企业、高速公路经营机构(含收费站)和保险公司三方主体的经营行为。

一是运输企业。安全是经营的生命线,尤其是对运输企业来说更是如此。运输企业要图生存、谋发展,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等监管规定,规范管理司机、车辆等行为,规范装载要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长、不超重、捆扎牢。结合35个案例,如果运输企业采取了箱式运输车或者栅栏式车厢,散落货物只会出现在汽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运输企业在日常安全管控中,要在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遵守驾驶技术规范和遵守驾驶职业道德的基础上,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能力。结合案例一,建议安装监控平台,在运输公司设置远程指挥中心,给车辆安装高像素、广覆盖、不能删、可回放的行车记录仪,使驾驶员实时知晓车辆的装载情况,实时掌握运输车辆行驶的速度、路段、装载情况和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对于驾驶员状态不佳、货物装载异常的情形,及时向驾驶员发出提示指令。

二是高速公路公司(含收费站),要积极主动防范,减少甚至杜绝高速公路上货物运输散落隐患。首先,可以对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此类事故进行梳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例如,会商相关机构完善货运卡车的技术规范,强制推行箱式货运卡车。其次,安装监控装置。通过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并阻止捆扎不规范的卡车驶入高速公路,能够对高速公路路面状况全程、实施掌握。

三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不容讳言,当前我国保险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于风险防范重视不够,淡化了人财物的投入。在媒体中,经常可以看到保险业积极应对恶性事故的报道。但是,经过对大量交通事故的研究,不难发现风险防控还应强调两个环节:一是投保前风险评估。理论上说,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评估标的物的风险状况,但是在保险销售竞争激烈的情形下,保险公司评估很少甚至不评估。结合案例一的事故,其实如果使用箱式货运卡车,这种散落货物的情形就会极大地遏制甚至杜绝。针对此类事故,保险行业可以展开理论研究,主动上书汽车标准制定机构,要求升级货运卡车的技术标准,强制使用箱式卡车。当然,笔者也知道在保险经营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之间为了获取业务往往会发动价格攻势,淡化对标的物风险状况的查勘。为此,建议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归集培训,制定承保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引导保险公司规范业务流程,来降低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减少风险隐患给人民群众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二是投保中风险防范。保险行业是专业经营风险的行业,大数法则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但是小概率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一个险种甚至一家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结合案例一来说,发生了刀片散落的事件,相比于没有发生无疑是一场小灾难,但是相对于导致发生重大车祸来讲,又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对于风险防范措施,笔者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建议委托兄弟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到物流公司进行风险标的物的查勘,或者要求承运人在每次货物装卸前后将货物捆装状态用微信等方式传回至承保的保险公司,或者要求承运人给卡车上安装监控设备,能够将卡车载货情况的信息实时传输给承保的保险公司。当然,笔者也建议在理想的状态下,建立运输企业、高速公路公司和保险公司共享的监控系统,实现标的物风险状况动态监控。

保险作为专业经营风险的行业,其历史使命、行业价值是为全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体现专业性。承保前,要善于识别风险,扩展业务空间;承保中,要善于防控风险,扩展盈利空间;出险后,要善于赔偿损失,履行合同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在入围后,依法、合理“突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