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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诉讼保全难 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发布时间:2016-03-24 14:21:51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原告北京某公司,被告河北省某粮库公司、粮油集团公司,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保全方式系诉中保全,原告北京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北京四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某粮库公司的价值人民币5042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北京市四中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北京四中院经审查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据记者了解,如果让原告提供与5042万元相等的巨额资金的担保,压力很大,而当时离春节只有两星期。在向四中院提出财产保全时,法院向他们解释了这种新的担保方式。在使用这种方式后,从提起申请到完成财产保全措施,仅用时5天,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在此案中,原告共支付了3.5%,共18.2万元的保费。而他们咨询一个担保公司时,对方所要的担保费在7%到8%,比保费高了许多。而且担保公司还要对原告进行资产评估,大约需要一两周的时间。再加上法院的程序,至少需要一个月。

这是北京市四中院在民商事审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这一方式的典型案例之一。法院通过对保险公司资信、险种向保监会报备的审核,以及具体保险条款、担保函的审查,及时审查同意了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责任险方式提供担保,并在第一时间快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案件顺利地进入了调解和审判阶段,为后续审判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创新保险形式

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据记者了解,在审判中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是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得以实现,促进审判调解工作,破解执行难,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方式。由于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相对单一,提供担保的限定条件较多,审查程序繁琐,使得传统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充分行使通过保全预先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诉讼权利。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数量与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相比保全比率相对较低,导致出现了影响起诉送达、被告应诉、开庭调解和判决执行的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及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团财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新国十条”要求“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平安产险响应“新国十条”要求,在产品创新上积极尝试,推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希望为防范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新途径。同时,现中央倡导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系,解决百姓诉讼难问题,而“诉讼保全难”又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推出,将为解决诉讼保全难题提供有效解决途径,并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

上述负责人指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水平低,大大降低了维权“门槛”,可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且免除了当事人后续被追偿的担忧,维护弱势当事人权利,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破解执行难

营造多方共赢局面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四中院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工作机制。该《规定》共12条,包括法院如何受理,受理程序等。所谓的财产保全责任险,就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做担保。一旦发生保全错误,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向记者介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降低了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门槛,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风险防范上有利于风险的化解,申请人只需要支付很少的保费,原来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马军还指出,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解决了法院在诉讼中保全和后续的执行难问题。尤其是案件在外地,可能存在对财产权益人不利的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如果财产权益人选择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在起诉之初就申请先行保全被诉当事人财产,可以先控制财产,有利于法院有效破解跨区划执行难问题。

马军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推出营造了保险公司、当事人、法院、律师四方多赢的局面。

他分析说,对保险公司来说,在民商事审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这一方式,创新了保险机制,在诉讼中提供了保险形式的创新,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

对当事人来说,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求。在诉讼中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依法依规提供信用担保,但就民间借贷债权人、一般消费者和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等普通民事主体而言,就其能力大多尚无法提供上述担保,因而往往导致出现虽已胜诉却难以执行的问题,而责任保险担保方式正是对相对弱势或资产较少的当事人提供较低门槛实现担保维权的创新之举。对被保全人来说,即使被查封错了,也能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也可以得到赔偿。

对法院来说,解决了法院在诉讼中保全和后续的执行难问题。尤其是案件在外地,可能存在对财产权益人不利的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如果财产权益人选择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在起诉之初就申请先行保全被诉当事人财产,可以先控制财产,有利于法院有效破解跨区划执行难问题。

对律师行业来说,在诉讼中不能保全的话,往往出现当事人诉讼拖延,送达难,即使当事人来应诉,调解很难,采取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可以使案件顺利进入调解和审判阶段,为后续审判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促进诉讼的解决,使诉讼进入良性的循环,使诉讼的参与各方整体的行为有规则,使诉讼的解决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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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

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比有哪些特点?存在哪些问题呢?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团财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做了详细介绍。他介绍说,传统的担保方式主要有现金担保,土地、资产担保,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这些担保形式的特点是:

(1)现金担保:法院认可度高,担保效果好,但当前资金成本较高,这种模式会给原告较大的诉讼成本压力,同时当保全金额较高时,原告可能无法提供大额资金进行担保。

(2)土地、资产担保:担保成本低,但法院一般只认可无抵押房产和土地,渠道比较局限。不适用房产、土地已经抵押或者无房产、土地的原告。

(3)担保公司保函:当前市场比较通行的办法。但担保公司一般规模较小,净资产少,担保能力有限,特别是大额财产保全,担保公司资质上的不足就会明显的体现。

(4)银行保函:占用银行资金成本,当事人信审难以满足银行要求,银行开展此版块业务成本较高,兴趣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