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娟 杨科技 王小韦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仅2016年情人节、元宵节两天,多地发生“孔明灯”引燃农民蔬菜种植大棚,造成大棚设施、覆膜受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尚不包括可以预见的农产品销售利润、人工投入等间接经济损失。无独有偶,经过检索,近年来孔明灯火烧农业大棚的事例,在山东寿光、福建、河南等地频频发生;不仅如此,非法燃放“孔明灯”,还导致列车停运(含晚点)、航班延误、用户停电等严重事故,更有 “爆燃”造成燃放者浅表烧伤的案例。
在聚焦“孔明灯”引燃蔬菜大棚事故的同时,笔者延伸收集了以下三类信息:一是农业保险。在山东、内蒙古等地的农业保险中,已经开展了温室、大棚保险。二是政府规定。山东菏泽、河南洛阳、山东聊城、浙江绍兴等地市政府或者公安部门,下发了《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相关文件。三是商务信息。在某购物网站上,宣传优惠批发、零售孔明灯的广告。
针对“孔明灯”火烧蔬菜大棚事件,假设在投保的前提下,保险到底赔不赔,存在非常大的讨论空间。
意见分歧
经分析,因为赔与不赔的意见分歧产生于大棚蔬菜温棚的保险条款,所以还需要从研究具体的条款开始。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理由:一是政策规定。国家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3】629号)第2条规定,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二是合同约定。从互联网查询的一份名称为《某省政策性塑料大棚蔬菜保险条款》的合同文本,其中保险责任包括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某保险公司的农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也表述为包括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孔明灯”引燃蔬菜大棚是保险合同中的“火灾”。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理由是燃放“孔明灯”是燃放者的故意行为,属于保险责任中的除外责任。从互联网查询的一份名称为《某省政策性塑料大棚蔬菜保险条款》的合同文本,其中除外责任包括他人故意行为。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孔明灯”引燃蔬菜大棚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孔明灯”引燃蔬菜大棚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火灾”。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通融赔付。三条理由:一是财政扶持。从当前农险经营来看,正是源于财政资金的驱动,使得农业保险蓬勃发展。二是支持农业。从当前农业发展实际看,在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依然是农业的基本特征。蔬菜大棚等设施农业是农业生产中新兴生产力的代表,农业保险应当予以支持。三是稳定社会。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面对农民因为他人非法燃放“孔明灯”导致的大棚蔬菜损失,在没有专门的救济途径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予以先行赔偿,并着手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思考和建议
透过“孔明灯”引燃蔬菜大棚这一小案例,引发了对于改进农险经营和构建社会风险管控体系的思考。
改进农险经营能力。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农民的认识水平等诸多原因,农业保险发展的驱动力主要来自于财政资金的支持。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占到农险保费的80%,享受财政补贴形成的农业保费收入占比达到98%。归纳诸多的资料,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一是“供求错位”。保险公司提供的具体农险险种和农户需求的具体农险险种之间存在错位。二是“价格错位”。在具体的农险险种供求一致的前提下,保险产品要求的保费和保险金额,与农户预期的保费和保险金额之间存在错位。三是“理解错位”。中国保险学会的一份报告称,能完全看懂保险条款的农户仅占14.61%。目前,蔬菜大棚保险合同条款不统一,主要表现在:1.保险标的不同。例如,有的界定限于日光温室大棚或者连体大棚,有的放宽至塑料大棚,有的扩展至棚内种植的农作物。 2.保险责任不同。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公司之间,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表述差异很大。3.保险金额悬殊。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公司之间,保险金额悬殊。 4.损失计算繁琐。对于损失查勘,有的公司折合为面积进行计算,有的公司折合为数量进行计算,且各家公司的免赔率不同。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悬殊。针对农业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在保险业内人士的基础上,吸收法官、律师、保险学界专家等组成更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并由上述相关机构,联合制定中国保险合同条款大全,统一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对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具体列举情形,编号进行统一解读。
构建风险防控体系。保险行业诚然是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但是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作用,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不能单独一个行业“唱独角戏”,还要依靠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主导建立社会风险管控体系,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一是加强公民风险意识教育,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构建风险防范第一道防线。例如本案中的燃放孔明灯行为,政府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公民安全意识,教育公民主动自觉放弃燃放,孔明灯制造销售的产业链条自然会发生萎缩,直至退出市场,由此引发的风险隐患也能得到有效化解。二是系统思维。围绕孔明灯的制造、销售和燃放等环节,政府相关部门要有系统性思维,应当禁止生产孔明灯等存在高风险隐患的物品,从源头上控制孔明灯流入市场。禁止生产可能会影响制造者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果保障了这个群体的经济利益,必然会给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通过对生产者严查重处,杜绝孔明灯的生产。三是政保联动。从风险管控的条线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风险防范是纵向的,体现的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而保险公司和具体机构关系是横向关系,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围绕风险管控构建三角关系,能够让风险信息在监管部门、投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流动,督促三方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上重视风险隐患的排查和化解。
提升风险前瞻意识。透过“孔明灯”引燃大棚蔬菜设施导致农险理赔纠纷的小事件,作为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行业,一方面应主动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化解方案,另一方面对可预期的风险要进行提早预防,总结风险发生规律,有效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益,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