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某乡镇畜牧兽医站兽医,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常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相撞,李某因此受伤。李某受伤时距退休还有56天时间。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常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病情证明书》记载:1。右肩部受伤,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颞部薄层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2。加强营养,营养期为受伤后90日。3。合理休息,合理休息时间为受伤后150日。4。住院期间2人陪护。李某出院后,要求常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分歧
此案中,关于李某的误工时间如何计算,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1:根据相关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提供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误工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为准,即按受伤后150日计算。
意见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误工费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即“差额赔偿原则”补偿。李某受伤后56日即退休,因此,误工时间应以56日计算。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第二,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譬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没有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就不存在全部误工收入。其核心在于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前后造成的受害人收入上的差异,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获得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终止。李某与畜牧兽医站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李某受伤后56日即终止,之后李某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该交通事故并未导致其退休工资的减少,此时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情形。故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误工时间应以56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