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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咬坏汽车面漆,保险赔吗?

发布时间:2016-02-18 10:21:37    作者:王小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小韦

案情简介

据西部某知名媒体报道, A女士于2016年2月1日,将自己的灰色私家车停在小区监控录像可以覆盖的指定停车位。次日,发现私家车前保险杠及引擎盖有被损害的痕迹,塑料材质的保险杠露出黑色底色,零星凸显几个深洞。小区物业公司监控录像显示,“肇事者”为五六条野狗。承保A女士汽车的保险公司称,这种损伤并不在保险范围内,是否赔偿有待研究才能确定,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出具损伤发生地所在小区的证明。物业公司表示,出具证明可以,但是A女士需要向物业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如果保险公司不赔,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A女士私家车被狗咬坏车漆,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保险业内外有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对于A女士私家车被狗咬坏车漆损伤,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分歧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赔偿责任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理由:一是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中没有表述包括小狗咬坏汽车的情形。按照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条款,没有规定猫狗损伤汽车属于保险责任。二是物业公司管理失职。物业管理公司既然收取了停车管理费,就应当履行对汽车的管理职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没有主人的野狗出入小区。对于肇事者的狗,最好的方案是找到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由其赔偿;如果不能找到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物业公司赔偿车主A 女士的经济损失。持这种意见的人士认为,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管理,有利于平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二种观点,如果A女士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划痕险的话,保险公司不需要物业公司出具任何证明,直接走划痕险进行赔偿。理由是,机动车辆保险子项目中有车损险和划痕险,前者属于基本险,后者属于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前者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附加投保后者划痕险。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是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剐蹭等行为导致的损坏;划痕险的保险责任是限于车身表面漆层的损坏,不包括因为老化等原因导致的褪色情形。

结合本案,如果走划痕险进行理赔,有的保险公司使出的招数还是让投保人“一头雾水”,例如,建议以物业费抵扣赔偿费的手段,变相让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提出索赔的话会影响次年的保险优惠系数。

第三种观点,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要扣除30%的免赔额。理由:首先,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狗破坏,应该由养狗者进行赔偿;其次,在找不到养狗者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以“找不到肇事第三者方责任人”为由,车主会获得70%的赔偿;最后,建议购买专门的保险产品,方可获得全额赔偿。建议者称,2015年6月份开始的商业车险改革,新增了一项“无法找到第三方险”。 车主A女士如果投保时,购买了此保险项目,即可获得全额赔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现行赔偿车主A女士的车损,取得代理求偿权后,由保险公司起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如果不能找到“肇事者”狗的主人,要自行承担最终的损失。理由:一是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客户导向问题。经过测算,在保险行业的车险经营中也存在“二八定律”,就是小型索赔案件占比80%,80%的盈利来自于20%的优质客户。车险经营中,应当加强防范和化解索赔金额高的大案,宽松管理没有道德风险的小额索赔。二是发挥保险行业社会治理功能。结合本案,小区内无主的狗咬坏了业主A女士的汽车面漆,只是造成有额度的财产损失;如果咬伤了业主,恰巧这个业主又投保了人身险种,那么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建议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车主后起诉物业公司,目的是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间接发挥保险行业治理社会的职能。结合本案,物业公司接受教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宠物饲养的监管规定,督促小区饲养的宠物都能够登记备案,确保在肇事行为发生后,能够迅速、准确确定宠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便于被侵权人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维权,也方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而不至于如同本案,不能确定肇事者狗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无法确定清晰的责任人。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分歧根源和化解建议

透视本案,A女士私家车被咬坏车漆损伤保险是否进行赔偿之所以产生分歧意见,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合同条款不清晰。虽然说,在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推动下,保险合同通俗化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还存在不小的改进空间。二是人员素质待提高。在监管实务中观察和从媒体报道中发现,对同一种情形,不但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人员答复不一致,甚至同一家保险公司、同一部门的人员答复不一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保险公司人员的个人素质,也反映了业务流程的非标准性;三是公关能力待改善。监管实务中发现,保险公司对一些赔案的处理,媒体报道与不报道不一样,法院判决与不判决不一样。综合起来,这些赔案积累形成的舆论会给保险消费者造成困惑,给保险行业造成不利的经营环境。

回到本案,报道没有提及车主A女士是否咨询了当初给自己销售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至少反映了保险销售后续服务存在瑕疵。

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笔者建议,积极开展“一份合同、一本手册、一套软件、一支队伍”的“四个一”工程,夯实经营基础,提高人员素质,发挥保险行业的力量和智慧。

一份合同。保险合同是经营保险业务的重要环节,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全过程,从前端介绍保险产品的功能和价格,到后端期满给付或者出险赔偿,不可不慎。为了提高保险合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在合同制定上下功夫。一是充实制定主体。完善现有的保险合同起草模式,建议广泛吸收保险公司专业经营人员、公安交管部门、人民法院、律师、学者等各类机构人员组成的队伍,起草各类保险合同,从源头上防范格式合同理解的不一致。例如,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二是通俗语言表述。现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表述,在保险业内人士看来,已经符合了通俗化的要求,但是对于法院、仲裁机构和普通公众来说,还是存在晦涩难懂的地方。通俗化的保险条款,不妨可以进行大量列举的方法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其实,在对一些销售误导的投诉检查来看,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保险营销员和保险消费者的理解非常悬殊。合同通俗化了,可以从源头上铲除一定数量销售误导案件滋生的土壤。

一本手册。合同通俗化建设的结果,具有两面性。一是极大地方便了保险公司销售、核保、核赔人员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降低了整个社会在发生保险关系上的沟通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这份保险合同篇幅就会非常长,查询非常繁琐。为此,建议在解释保险合同的同时制定价格速查手册,把每项问题进行编号,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解释。遇到具体案例,只要进行对号入座,保险消费者就能够知晓基本含义。

我国保险中介业务渠道占比连续十年在70%至80%。这个占比数据的解读具有两面性,从赞扬保险中介渠道的视角看,貌似中介贡献大,但是从另一个视角看,保险销售和经营人员的业余性现象不容忽视,销售人员大进大出现象不容忽视。在现实的保险销售渠道下,提高保险营销的科学、有效,使用统一规范的、操作性强的软件,虽然不是根本之策,也是权宜之计。

一套软件。在制定保险业务速查手册的基础上,开发一套专门的软件系统,只要保险当事人输入关键词,系统自动提供相关咨询的概况,再与人工辅助解答,在销售前端就给保险消费者准确的咨询。

一支队伍。在前三项工作的基础上,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省行业协会,以现有的法律机构和法律岗为依托,确定专门的人员对照合同、手册,利用软件解释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当然,在具体的操作中,合同、软件、手册、队伍之间,要良性互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识别、分析、应用大数据,使保险业在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中,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和谐发展。

小狗咬坏私家车的案例被媒体报道的同时,媒体还报道了仅投保交强险的平民汽车撞坏豪华汽车的案例。从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处理难度看,两类案件不在一个水平线,但是都是希望通过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提高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能力,有效提高保险行业识别、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