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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重视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了

发布时间:2016-02-15 08:39:58    作者:周俊所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俊所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也出现多样化,对养老保健、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休闲娱乐、汽车、住宅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明显提高,这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保险市场上产品单一,各家公司的产品几乎大同小异,同质化现象严重,产品中几乎无服务、无功能,只是纯粹的险种,即交多少钱按约定条件赔多少。这与消费者日益趋涨的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存在日渐突出的矛盾,产品创新已然成为行业内日显突出的问题。

现有法律难保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必然涉及到创新产品的保护,那么能否通过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创新的保险产品呢?首先,来了解一下“知识产权”的含义,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因此,我认为,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知识产权的定义,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然而,欲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产品创新并非易事。

我国没有专门保护创新保险产品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著作权、商标法、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市场上销售产品的实质与形式来解析创新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著作法。根据2002年9月l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有对保险产品提供保护的可能性,但是著作权对保险产品的保护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护,比如产品的相应单证和条款的文字形式,其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保险产品的实质内容,比如产品设计的方法以及保障内容。2005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对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进行格式、字体、内容等方面的详细约定,比如“保单册封面、保单册目录、客户须知、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如有)、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或收据。” 2014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对银保渠道的保险合同也进行了具体约定。由此可见,保险产品的形式标准化、同质化是不可避免的。另外,保险产品在形式上略有差异便可以规避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是具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

第二,商标法。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保险和金融被归在第36类,属服务类。新险种服务商标也还是以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作为特定的标志。商标作为一个纯粹的识别标志,目前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并无针对该产品的商标,而是每个保险公司会存在各自的企业Logo,而产品是以公司的商标来区分和体现附加值的。作为保险产品组成部分之一的产品名称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法获得一定期间的商标权保护期。《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保险公司名称”+ “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而市场上,诸多公司的吉庆、说明性文字常常重复,比如“金彩人生”、“安享一生”、“至尊”、“鑫福”等,也并未有哪家保险公司为某个产品名称而申请商标权保护。因为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并不关心产品名称,而更多关注的是哪家公司的产品。

第三,专利法。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二款中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要获得产品发明专利或者方法发明专利,就要满足“为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这一发明专利审查基本原则。从保险产品的险种保障内容的设计、到产品的定价及系统的开发,其中使用的相对有难度的技术有精算技术、IT技术。精算技术是经过几百年的学科融合发展而成的一门统计学应用科学,短期内很难有新的技术突破;在实务的操作中,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精算技术的使用原则、使用方法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这方面来看,各种创新产品中的精算技术是相通的,也无需法律保护。另外,IT技术是实现保险产品的险种功能、模块功能、服务功能等方面的方法。个别大公司(如平安)拥有自己的开发团队和自行研发的业务核心系统外,绝大部分中小型公司考虑公司系统开发成本、人才引进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采取外包方式解决系统开发问题,而外包的对象几乎都是中科软IT项目组。同时,也致使“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保险行业内最大的IT开发服务团队,也是核心系统最大的复制者。

保险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

显而易见,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很难保护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的。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解决创新产品的产权保护问题。

第一,改变对保险产品的认识。保险产品绝不只是传统意义上单个保险险种或几个险种组合这么简单,即发生某类保险事故就获得多少赔偿。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综合体,它是由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市场的,能够引起人们注意、购买,从而满足人们减少风险和转移风险,必要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需要的承诺性组合。在如今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健康、大养老、移动医疗、基因保险等新环境下,保险产品的服务、功能变得更加复杂、更加丰富,这也与消费者日益趋涨的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相一致的。同时,创新产品也是一个系统性的开发工程,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变动、市场需求分析、公司自身的成本利润分析、产品开发系统的建设、法律合规及条款设计等。

第二,形成有技术特征的保险产品。从宏观上看,保险产品及其经营模式是一种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通常是指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相结合申请的专利。在第十八次美日欧科技会谈中,三方达成共识:使用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特征才能获得专利权资格。在美国,保险公司申请专利尤其是商业方法专利也还属于新兴事物,获得授权的专利不是很多,且申请的专利大都属于计算、推算、计数系列,包括保险产品集成和管理、投资组合系统、风险分析或年金计算系统等。保险产品的创新不只是指商业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考虑,尤其是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体现自身业务特点的业务系统相结合,具有独自的商业价值,才能形成独有的专利价值。由此而来,每一个拥有技术特征的创新产品都可形成一定的壁垒,也才可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保护。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还未形成一个竞争性的科技、经济体系与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在知识产权保障方面,存在着法律与科技、经济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诸多问题。为推动金融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月召开“金融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2004年6月举办了国内首次“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实务”培训,探讨计算机程序软件的可专利性。尽管我国保险行业越来越重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通过电子软件系统实现各种保险服务,但对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几乎是空白。在创新能力不足的同时,还有就是对创新出来的保险产品缺乏专利意识,不能及时申报。对我国保险企业而言,目前亟需增加对专利的研发和申请力度,以避免在将来的知识产权贸易中居于不利地位。

保险产品的创新有利于满足消费者日益趋涨的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提高。而作为保险产品创新机制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是西方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它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国家利益。如何为保险创新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由保险大国走向保险强国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