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可中华保险绍兴中心支公司无须承担150万元赔偿责任。
2014年6月,浙江某建设公司为绍兴某印染集聚区升级迁建项目在中华保险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建工团意险,其中死亡伤残保险金50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人,保险期限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月15日。
2014年10月9日,投保人报案称,其投保的承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于9月9日、9月14日、9月15日发生三起意外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50万元。
接到报案后,中华财险绍兴中心支公司经过调查对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人伤事故且均延迟报案表示怀疑,便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展开了细致的调查。经调查核实,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发生意外,提供的施工许可证系出险后补办,故在案件发生后一个月左右才报案,便于2014年12月28日,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而导致的意外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由,向投保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投保人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虽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且三起事故属于保险标的范围,但投保人在没有按规定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保险公司针对该免责条款已在投保单中对投保人履行了特别提示义务,投保人也签章表示确认。由是判决中华财产绍兴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