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桥梁受损,如何适用免赔额?

发布时间:2015-11-03 11:04:27    作者:周小强 万暄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

甲工程公司就其承建的某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项目为土建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建筑物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施工用原材料、模板、支架等),保险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乙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保险合同中对于每次事故免赔额约定如下:A 地震导致的损失:人民币3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B 暴风、暴雨、洪水风险导致的损失: 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C 桥梁、隧道损失: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100万元;第二次事故及以后事故,每次免赔人民币150万元。D 其它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风险导致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保险期限内的一天,由于施工所在山区暴雨引发山洪,导致甲工程公司在建的一座桥梁倒塌。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对于桥梁损失金额认定为220万元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如何适用免赔的问题上,双方形成争议。

甲公司认为:本案免赔额为50万元。理由是根据合同约定,暴雨导致的损失,免赔额为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本次事故是由于暴雨引发山洪,桥梁损失金额220万元的20%为44万元,故取高者50万元。

乙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免赔额为100万元。理由是根据合同约定,桥梁损失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100万元。本次暴雨引发山洪导致桥梁损失为第一次事故,故免赔额为100万元。

分析:

笔者同意保险公司意见,理由如下:

1.保险合同免赔额约定条款中,A、B、C、D四个免赔项分项并列,属于“A、B、C三项明确列举+ D项抽象概括”式特别约定。其中,A、B、D是从致损近因角度的特别约定,C项则是从特定保险标的角度特别约定,即将整体工程中的某些特定局部项目内容单独列明并作出特别约定。从保险合同约定看,A、B、C、D四项特别约定并列、平行有效。

2.保险合同免赔额约定条款中,A、B二项特别明确列举了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四种致损近因,D项概括了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两类致损近因, 从C项字面为“桥梁、隧道损失”看,C项并未限定致损近因。而“暴雨致工程受损”与“暴雨致桥梁受损”,显然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另一方面,“桥梁、隧道损失”,显然已将“桥梁、隧道因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受损”涵盖在内。因此,在A、B、C、D四项并列的情况下,C项相对于A、B、D三项而言,应当是更加特别的约定,应优先适用于桥梁、隧道损失的理赔。

3.根据保险合同免赔约定条款B项+C项之约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土建安装工程”各具体项目(不包括桥梁、隧道)因“暴风、暴雨、洪水”这三种近因所致经济损失,适用该B项免赔额约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土建安装工程”中的“桥梁、隧道”这两个特别单列项,遭受案涉合同约定之暴风、暴雨、洪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适用该C项免赔额约定。

故本案的免赔额应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