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在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肖先生驾驶的闽A××××和徐先生驾驶的闽A6××××车辆不慎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相约来到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城北点处理,警方认定闽A××××追尾前方徐先生驾驶的闽A6××××,故肖先生应负全责。事后无责方徐先生借助直赔服务找全责方保险公司拿到了7200多元的赔款。
责任认定后,肖先生前往服务大厅找到了该车承保公司国寿财险进行理赔。经查勘员查勘定损,徐先生车辆在4S店维修金额为7208元,双方协议徐先生可先把车辆开往4S店维修,维修好后再联系肖先生一同去该4S店买单提车,双方约定好后徐先生将车辆开往4S点,几天后车辆维修好了,徐先生就联系肖先生。可是肖先生却开始推脱,不愿去4S店支付维修费,又说自己不是车主。因当时本车车主没签授权书,国寿财险公司无法将赔付的金额直接赔付到徐先生的账户。
因此,无责方徐先生也一直无法提车,无奈之下,他再次来到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城北点,经与快处中心人员了解情况后,找到肖先生所承保的国寿财险公司进行咨询。国寿财险的查勘员告知说,“只有经公司查证徐先生之前确实没有收到肖先生的赔付款后,国寿财险公司方能做第三方权益转让,7208元的维修金额才能直接赔付到徐先生的账户。”经查情况属实,国寿财险直接把赔款赔付给徐先生,徐先生从4S店顺利提车。
为保护车辆碰撞中无责方的权益,推动车险赔案快速处理,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2014年8月底,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福建省车辆损失全责方怠于请求赔偿案件处理办法(试行)》通知。明确“怠于请求”理赔案件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以及赔付处理顺序。规定在全责方“怠于请求”的情况下,无责方可直接向全责方承保公司提出索赔,若全责方未投保或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由无责方承保公司进行赔付,并有权向全责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