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超市 > 保险常识 > 正文

订阅《中国保险报》 订阅《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如何履行好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14-01-14 13:02:36    作者:冉雅君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免责条款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保险合同中列在责任免除部分中的条款,广义的免责条款还包括合同中所有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采用了广义的理解。实践中,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援引最多的拒赔理由,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或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

案例简介

投保人周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由于周某未能按时缴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断,但其后周某继续缴纳保费,经保险公司同意,合同复效。但在复效后的两个月,周某因胰腺癌死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周某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许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采用格式条款声明,且其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仅采用格式条款让投保人签名,使投保人无法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内容,而且,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书也采用格式化合同,该格式化申请书也未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提请投保人注意。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争论点在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在投保单上单独设置了声明与授权栏,注明“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已仔细阅知……”等内容,并让投保人周某签字确认。但签字仅能证明保险公司向周某说明了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并使周某阅读了免责条款的字面内容,缺乏证据表明保险人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真实含义。法院根据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争议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周某的解释,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法条和案例,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仅包括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存在,而且要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此才能使免责条款生效。

实践中,保险公司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以书面形式在保单上对免责内容的字体、形式做出改变或特殊标记,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二是像上述案例中在保险合同中设置声明栏,让投保人签字表明已对免责内容进行了说明。

第一种方式常见于将免责内容字体加粗、加下划线,或写出“您还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等。但这些标注通常仅对于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而其他分散在合同中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缺乏标注,如保险事故未及时通知或未告知重要事实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也没有对这部分条款进行说明,投保人可能无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和后果,也就导致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责任扩大。

第二种方式衍生于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仅限于口头进行明确说明,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会以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当事人单方陈述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由不予采信。因此,保险公司采用格式化的声明栏签字或投保人手抄“我已仔细阅读……”的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签字可能并非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仅凭文书上的签字、盖章不足以说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的存在是必要的,可以帮助保险人规避不可保风险、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保持保险产品合理费率,而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是缓解保险产品信息不对称、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手段。明确说明最终是为了使投保人明了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决定该产品是否满足需求并作出合理的决策,避免之后的纠纷。但在目前保险营销过程中,尤其是人寿保险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营销员向投保人展示保险产品的推介材料并进行讲解,投保人决定购买之后才能看到完整的保险合同,包括免责条款,而此时投保人已作出购买决策,这与免责条款设置的初衷相悖,导致投保人在未完全了解什么是保险责任,什么不是保险责任的时候就已经填写了投保书。

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时最好能做到:第一,将免责条款的内容加入产品推介材料,并进行详细的说明;第二,对分散在合同中的所有免责条款字体采取加粗或其他形式的提示;第三,在告知投保人的前提下,对明确说明过程留存书面、录音或视频等资料。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