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超市 > 保险常识 > 正文

订阅《中国保险报》 订阅《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报销?

发布时间:2013-12-16 11:33:49    作者:    来源:烟台晚报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月1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对上月已办结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进行复核,按规定汇总,打印拨付名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结算信息,并审验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下列有关材料: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复印件、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参保职工的缴费情况及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暂停由统筹基金向参保职工支付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传的参保职工的参保情况和材料审核无误后,生成该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

对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费用明细等。

对在异地生育的参保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驻异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费用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