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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真的免税吗

发布时间:2013-04-10 13:46:05    作者:宋令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中,要求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两会期间,遗产税再度引发热议,征税与避税,本就是一对共生的矛盾。遗产税开征似乎让人感觉真有其事,保险的避税和财富传承作用,又一次被挖掘出来。有保险公司在其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上,也旗帜鲜明地宣传投资分红、万能保险可以免税;保险业界也不断传来巨额保单的消息。那么,保险真的可以避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该通知只是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可以免征,并未涉及购买分红保险的个人投资者产生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在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文件取消了长期寿险(含分红险)在报批、税收优惠期间的免税待遇,改为营业税先征后退。购买分红保险的个人投资者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更是无稽之谈。

     那么,保险能够免税的说法是无中生有吗?

     当然不是。保险能够“免税”的确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却并未规定,投资保险产品所得到的收益可以免税或暂不征税。也就是说,保险赔款免税不等于投资保险产品所产生的一切收益都不征税。保监会亦曾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宣传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相关的税收收取规定,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收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此前,也曾发生过因为虚假的保险产品免税宣传引发的诉讼。

     保单收益与保险赔款有本质的区别。事实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利息及收益与保险赔款有本质区别,不具备“保险赔款”性质,所谓的免税没有法律依据。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非保障部分的投资收益以及两全险的生存受益金等都应该归属于不能免税的范围。分红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客户未出险的情况下以红利、利息包括生存年金支付给客户的收入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没有出险获得的收入,就不能按“保险赔款”免税,毕竟“保险赔款免税”不等于“保险所得免税”。

     困此,声称保险可以免税的,不能说完全正确,但也并非完全错误。据了解,2005年以来,不少保险公司就开始推出高保费、高保额、面对高端收入人群的险种。如果利用好这个工具,也完全可以达到部分财富传承的目的。明确了上述两个区别,可以充分利用不同的免税范围为自己做利益最大化的财富规划。

     保险赔款的免税功能在国外的应用也很普遍,但技术含量较大。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受益人(财富传承的对象)获得的实际是保险赔款,并且只能是身故保险金。即,受益人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

     因此,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实现财富免税传承。一种是计算出拟传承的财富金额作为保险金额,计算出人身保险费,由投保人支付。被保险人一般是财富的转出者、受益人一般是财富的继承者。当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以申领身故保险金——免税的保险赔款。在此种方式下,被保险人的遗产仍可继承,保险是单独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通过身故受益金直接补偿的方式。

     另一种是间接补偿的方式。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首先要将财富转出者作为被保险人、财富继承者作为身故受益人;金额方面,要做好保险规划,确定需要发生继承的财产部分,根据当时的遗产税率计算出继承该笔财产所应缴纳的税费,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计算、缴纳保险费。一旦被保险人身故、继承开始,身故受益人可以通过领取此部分保险金用于支付遗产税,从而合法继承财产。在整个环节中,实际是投保人投入了小额保费、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与遗产税等金额的保险金。

     两种方式都能发挥保险赔款的免税作用。不同的是,前者的保费支出较后者大,但所获得的保险赔款亦较后者高。无论使用哪一种方式,认真的计算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确定保险期间和保险险种等,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