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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2-07-18 10:04:45    作者:周正红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研究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可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防范体系。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目前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定位导致“重规模,轻管理”问题

  长期以来,受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定位及考核政策影响,二级机构经营管理主要目标为发展业务,“重规模,轻管理”的观念是制约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发展的重要原因。二级机构在分支机构中层级最高,基本上是单纯的管理机构,是总公司与下级机构之间经营管理的关键链接点,是影响总公司内控制度执行的关键环节。但由于业务规模与风险是正相关关系,而内部控制与风险是负相关关系,在人身保险市场激烈竞争的现状影响下,公司面临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与业务规模选择时,多数公司选择业务规模,尤其是那些面临生存压力的新公司。“重规模,轻管理”观念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二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目标首先是服务于扩大业务规模,并不是风险防范。作为关键控制层级的二级机构内部控制方向的偏离,直接导致了其下属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执行力低下问题。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内控管理要求不适应

  机构负责人对内控管理的需求取决于其内控意识和能力。分支机构负责人合规意识、风险意识淡薄,会忽视内部控制,将主要精力、注意力会集中在产品销售上,这样就会形成以下局面:分支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向销售倾斜,内部控制可能全部凭借各岗位的自觉行为,但如果控制人员精力不允许,就会导致内控无存。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内控意识但内部管理能力跟不上,也同样会限制分支机构内控制度的执行。而在目前人身保险公司市场主体迅速增加的情况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稀缺,面对机构发展和业务发展的双重压力,很多公司会在高级管理人员选拔时偏重业务能力忽视管理能力,导致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能力与风险管理需求不相适应。

  (三)制度缺乏细化,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多数三级及以下机构主要是执行总公司或省公司的内控制度,三级及以下机构没有直接参与到制度体系建设中,在制度制定方面存在空缺。导致现行制度要么主要是针对总公司、省公司组织架构、分支机构层级设置,属于总纲性制度,没有细化到分支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操作环节;要么就是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管理要求(比较分散),由于制度体系的建设没有三级及以下机构的参与,导致制度缺乏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基层机构内部控制操作流程中负责人、部门、各岗位环节从上到下,无法明确自身的管理责任和操作规范,甚至在如业务、财务原始信息审核、单证管理、收付费管理等重要风险控制环节出现制度真空层。

  (四)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资源支持

  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内部管理人力、物力、财力与业务发展状况(风险管理需求)极不匹配,尤其体现在三级机构,内部管理人力编制不足,内部管理费用较低。由于总公司对四级、五级机构等控制终端的信息化覆盖空白,其基础控制全部要依靠三级机构实现,三级机构面临数量众多的下级机构及快速扩大的业务规模,控制压力巨大,其人力不足矛盾最为突出。

  (五)分支机构缺乏内部监督

  分支机构层面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专项检查、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控评价、内部稽核或内部审计等手段,职能部门基本设置在二级机构。由于分支机构对内部监督的定位较低,有的二级机构虽然设置内部监督部门,但部门职能基本囊括所有内部监督职能甚至还包括其他事项,人力配备不足,基本在2至7人之间,对二级机构的直接隶属降低了内部监督的独立性;有的二级机构未能设置独立部门,只是设置内部监督岗位,但岗位兼职问题严重;而有的公司内部监督全部由总公司执行,二级及以下机构没有内部监督权限。内部监督部门职能不清晰、人力不足、独立性差,导致内部监督效率较低。无论在覆盖面上、在深度上还是在约束力上,内部监督都非常不到位。